减半并将税率降低至20%
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实际税负为:25%×20%= 5%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0%×20%= 10%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你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规定不仅扩大了福利的覆盖面,而且还扩大了指标计算公式已更改!公式简化了!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意识到这些变化。
变更1:折扣金额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收入减少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变更2:指标计算
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包括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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