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针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个是基于税收的折扣,即减半,第二个是将税率从25%降低到20%。
如果您的应税收入为人民币1,000元,则不在优惠范围内,则应纳税额为1000 * 25%= 250元,如果应税收入为优惠范围内,则为1000 * 0.5 * 20% = 100元,这是您的优惠150元。
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第11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的“小型低利润企业”一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小型小利润企业。作为相关税收政策。
,请遵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