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收入应缴纳的预纳税= =(预售收入*估算的毛利率,税金)*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在标题中注明的条件为:
1. 2003年的应税收入
一个项目的预售收入估算营业利润= 2580 * 20%= 516万元
2003年应税收入= 516 – 100 = 416万元
2. 2004年的应税收入
单位实用面积单位工程成本=(15,000 + 7,000)/ 10 = 22,000 / 10 = 2200元/平方米
应支付的项目预售收入调整税=(2 580 – 1 * 2 200)– 516 = 380 – 516 = –136万
项目A本年度的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 21600 – 8 * 2200 = 21600 – 17600 =人民币4000万元
B项目预售收入估算营业利润= 8000 * 20%= 1600万元
2004年应税收入=(–136)+ 4000 + 1600 – 500 = 4964万元
3. 2005年的应税收入
项目A本年度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 2700 –(10 – 1 – 8)* 2200 = 2700 – 2200 = 500万元
每单位实用面积的项目成本=(35,000 + 5,000)/ 20 = 40 000/20 = 2 000元/ m2
B项目应付的预售收入调整税=(8 000 – 4 * 2000)– 1600 = 0 – 1600 = – 1600万元
B项目当年的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 30 000 – 12 * 2000 = 30000 – 24000 = 6000万元
项目B的平均销售单价= 30 000/12 = 2500元/平方米
应税销售商品= 5 * 0.02 * 2500 = 250万元
等于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 5 * 0.02 * 2000 = 200万元
等于销售项目的营业利润= 250 – 200 = 500,000元
C项目预售收入估算营业利润= 7000 * 20%= 1400万元
2005年的应税收入= 500 +(–1600)+ 6000 + 50 + 1400 –600 = 5750万元
请注意,在上述计算中,未考虑营业税和应付附加费,并且假定这些税项已计入每个期间的费用中。
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3] 83号已失效,并已更改为实施《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执行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以下经过研究,以下是有关房地产公司所得税预付款的通知发展: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根据产品开发后的季度预期利润率(或每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该利润总额计入预付利润总额中完成,支付税款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市区和郊区的比例不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管理办法〉公告》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江府发[2004] 77号),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IV。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照本通知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按照原先的预期利润率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