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税务局预付的所得税不能在国家税中预付。
写一份副本到“国家税收”,以证明公司所得税已及时在“国家税收”中宣布,然后前往当地税收申请退税。
将来,当您外出工作时,将获得项目发票,而当您去往国家税收时,将获得“营业执照”,这样就不会产生地方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朋友。首先,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绝对不仅要缴纳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国税或地方税的缴纳,不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主要是根据主要税种,这种划分已经经历了很多次。甚至税务部门也有些头晕,在某些地方,州税和地方税也正在争夺所得税。您可能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公司。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因此所得税以地方税支付。当然,这只是一个原则,可以在线搜索特定文件(百度图书馆:对企业所得税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归属进行几项调整)第二,在建设期间,“对外营业税管理活动”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证书”(即外国管理证书),提交给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册和注册。开具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三千分之二。如果没有注册申请,则该业务区域的全额所得税将在当地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公司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现场(场外)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在建筑工地预缴,并在公司所在地结算。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涉及跨地区经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事业单位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局部预付款,简易清算”的规定执行。和财务调整“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2.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包括项目指挥部门和与项目经理部门性质相同的合同部门)应为:汇总到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计算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通知的收集和管理文件,应予以暂停和改正;未按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退回对于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基本解决了目前异地建设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施工现场的征收率征税对于全国的建筑公司来说,这是“好消息”。自从该文件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以来,如果2009年的建筑业企业已在施工现场被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则它有权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将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