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符合小规模盈利企业条件,且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盈利企业减税政策。半。(即10%的所得税率)
但到10月1日,这一数字已扩大到300,000。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满足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条件,则预付款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可以享受半税政策。
因为10月1日之前仍然是20万,而1月1日之后仍然是30万,所以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还解释说:
(1)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半的减税政策将完全适用: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小型盈利性企业;
2.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含下同)成立的,当年的累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
(2)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收入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按分阶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而利润或应税所得在10月1日之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率减免)政策);十月1半税政策适用于以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换句话说,如果超过200,000且在0之前少于300,000,则应按20%的税率计算。如果全年仍少于300,000,则未来两个月的税率应为10%
2.根据财税[2015] 99号,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利润或应税收入应与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税收入相同。计算并确定其2015年营业月中的营业月数。计算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营业月数÷2015年的营业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