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免征保险业务员佣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可以扣除展览业务成本的40%。保险营销人员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剩余的劳动报酬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收取。国税发[2000] 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下列条件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的代理费,应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3%)税),路费(费用)税率为0.1%)和个人所得税(扣除800元后按20%的税率征收)。
信息费与代理费相同。
一。佣金支出必须获得合法的真实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公司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以现金和其他非转移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扣除税前。
企业为发行股票证券而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扣除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记入帐户。
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佣金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计算表,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明。
因此,佣金支出必须获得合法的实际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
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之前的两种,两种类型的特别委员会
1.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要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和佣金的企业(例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人等),其实际运营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费用),扣除之前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
2.在发展客户和扩展业务的过程中(例如委托销售电话接入网卡和电话充值卡等),电信企业需要向经纪人和代理商支付佣金和佣金。不超过当年企业总收入5%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开发客户和扩展业务过程中因电话接入网卡和电话充值卡的佣金销售而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