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地计入损益,而是将运营数据汇总到总部以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您问:“年底要去总部清算。分行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总部将统一支付税款。
分公司将从公司成立第二年起在当地预缴税款,预付税款的金额将由总部分配;。
中国。在线会计学院的布丁回答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6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月或者每季度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支付。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缴纳50%。由总部预付的部分,其中25%将存入原位,而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暂行办法》公告(财税[2008] 10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金征收和管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由总行统一归总公司所有。财务,业务和人员会计并管理了为非法人获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应立即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支行清单,并及时向其支行签发有效证书(证明材料包括总行“拨款证明和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系统等)。
第二级分支机构应在税务登记期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出具的第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书。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敦促它们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和运营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或以下二级机构地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视为独立纳税人,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8〕28号)。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在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在纳税登记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总部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33条的规定,“总部应当提供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无参与预付费分支机构)和第二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级分支机构。公司的邮政编码和地址应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