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款。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二)将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店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费。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
1.根据规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征税。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
2.医院(诊所)的建立所产生的个人收入或个人合伙投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从问题上来看,所指的免税应免征营业税和相关的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因此免税仍然是“具有成本效益的”。但是,免除上述税款并不意味着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仍然有必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纳税人的特定免税项目必须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享受某种税种的减免税并不意味着您可以享受其他税种的减免税。
关于补充问题。
应当指出,尽管该问题免征营业税,但应将免税营业额确认为收入,并且由于免税而无法确认收入。因此,补充问题中的陈述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