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意结算和结算中的五个主要风险风险点1: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起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库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政府债券应政府债券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或政府债券转让之日确认转移收入的实现。计算国债利息的公式中“持有日”的开始时间也应根据“国债合同或协议的转让日期,或国债转让的时间”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必须向非发行人购买国债。要在合同中指定生效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债券,很难确定具体的转让时间,仅以生效的合同协议为准。风险点2: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薪金是指公司支付给受雇或受雇的雇员的工资。公司每个纳税年度所有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退休人员不再受雇于企业或受雇于企业,企业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前可扣除的工资和薪金支出的一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不予扣除。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与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风险点3: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职工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按照财税[2009] 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扣除之前。根据《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11年第3号令),可以从保险产品名称中分析和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包括““养老保险”。同时,作者认为,企业本身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尚未支付给第三方保险机构,资金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内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风险点4:无法从税前资产损失中扣除的股本付款人和债权人应特别注意以下索赔,并且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股本损失: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经济偿还能力,并且企业的索赔没有按期偿还;违反法律制定法律法规,规避或中止各种形式和借口的公司债权;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的行政干预;声称企业尚未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追回款项;对企业的非经营活动提出索赔;其他企业应注销的债权和权益。风险点5:公司海外收入中包含的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规定:企业境内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为:单独核算,因资产损失引起的境外营业机构损失,在计算中国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纳税人的海外业务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通过参与海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计算的资产损失,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海外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国外的债务投资损失,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的损失,应收款,应收票据,各种预付款和当期付款的损失,固定资产在国外的固定资产的损失等。根据当前申报表的逻辑结构,当纳税人的海外收入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的“外国收入”中填写负数,这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分开的在中国的收入。其中,造成分支机构损失的损失由“无国界”原则予以补偿。国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务投资,应收预付款和财产转移损失不能用国内收入补偿,目前尚无明确的声明。验收标准。实际上,在报告这部分损失之前,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确认是否会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