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1条,企业应当向财政部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企业获得的“改革增值”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计入总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与通常的每月收入相同,最后,征收公司所得税是否有利可图。
会计分录: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注意:如果是个人存款利息,则无需缴税。
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利息收入将按5%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在2008年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时间段应分阶段计算。
营地改革后,公司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一个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去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用于税收计算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用于简单税收计算的所购商品,加工和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本项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纳税人的交际社会消费是个人消费。
(2)购买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维修或更换服务或运输服务异常丢失。
(3)购买的商品(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用于产品和制成品的运输服务的异常损失。
(4)房地产的异常损失,以及房地产消耗的购买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在正常的异常损失下房地产建设消耗的购货,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房地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理和装饰都是在建的房地产项目。
(6)购买了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居民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文第(4)和(5)项所指的货物是指构成房地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以及给排水,供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动产,例如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工具和器具。
异常损失是指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发霉或变质,并且根据法律法规没收,销毁和拆除了货物或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同时经营不能划分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简易税法税项和增值税免税项,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
不可抵扣进项税费=当期不可分割的进项税总额×(当期简单应税方式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免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当期总销售额+总计)本期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清算不可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