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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因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呆账的,必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公司应收账款,视为企业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减。企业的收入。企业在提交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作进一步解释,并提供有关当期扣除坏账损失的原因的有效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查和评估纳税申报表时,应按照企业对坏账损失的税收处理规定,认真审查上述材料。如果原因不足且情况不清楚,则应进行现场调查以了解和验证原因。如有必要,可能要求企业重新证明证据,做出解释或进行公证。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无法提供证明信息的,应当进行税收调整。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税务主管部门。
应根据以下证据确认坏账损失: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2)因债务人的破产清算而造成的坏账损失,应向人民法院公告破产清算;
(3)如果企业的应收款逾期三年以上并被视为会计损失,则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对此情况作出解释并出具专门报告;
(4)如果企业逾期超过一年,且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0或企业年总收入的十分之一,则已被视为会计损失的应收账款可能被视为坏账损失。但是,应解释这种情况并应发布特别报告。
(5)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税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7)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十条所称未确认准备金(七)企业所得税法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扣除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程序和要求。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