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财税(2009)121号,国税函(2009)2号的规定,只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在境内关联方之间不造成税收损失,请勿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纳税人需要注意一个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事实,规定该企业不收取利息,而是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其他服务或商品的行为。价格不能视为免费的。只要企业间贷款不收取任何利息,税务机关就会探索其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途径。如果一个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免费的价格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工或商品,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种关系确定该企业贷款已“清偿”,然后确定其应税营业额。
如果确实未偿还,则纳税人有义务证明其“免费”贷款的合理性。
问题的核心是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业务安排”,并且税务机关有权分析和判断是否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调整的依据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实际相同的家庭关系税收负担对于当事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国家的总体税收减少,原则上就不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企业债务改制的一般税收待遇为:
1.用非货币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资产的转移和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债务,并且应将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认的。
2.发生债转股时,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金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根据所收债务清算额与债务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原则上,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宜保持不变。
公司债务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是: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收入占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此期间的每个纳税期间平均分配五个纳税年度年度应税收入。
该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因此暂时不将债务结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与债务结算损益相关。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企业原债务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为基础确定。此事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当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其收益为重组合同或协议应予以确认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