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56号
没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只有增值税免税。
有机肥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免税部分不用作营业外收入。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料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 56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2008年6月1日起从开始,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组织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134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财发字〔1993〕38号)。销售化肥产品。如果未单独核算销售额,则免税。同时,应按照普通发票的规定开具免税有机肥料产品的销售,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种植材料,水果,坚果; 2.育种新品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维护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3.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