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的“福利费的支付”实际上是福利部分“职工应付款-福利费”的一部分,税前不得扣除。这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义福利实际上是员工的个人收入。例如,各种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贴,交通费补贴等。企业应扣除这些补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参加雇员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超过了税前福利费用的扣除额,税前福利费用的扣除额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4%。
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需要为会计进行调整,而后者不需要为会计进行调整,而仅需要调整税收。
举例说明福利费用的具体情况,需要针对会计进行调整:
1.调出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
2.在总薪金中包括转移的福利,并弥补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9200
-个人所得税800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员工薪酬应付个人所得税800
贷款:银行存款800
税收政策允许扣除雇员的总工资,即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支出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例如,员工的医疗保健费用,员工困难补贴以及应支付的医疗服务和福利员工薪水。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用于支付非经常性奖金(如专项贡献奖,年终奖等)的职工奖励和福利资金,以及职工的集体福利,也通过“应付福利费用”会计。
删除了以总工资的14%计算员工福利的要求。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和经修订的《企业财务条例》(2006年),员工福利费的提取原来的制度规定为总工资的14%。对于“福利金”,明确指出它们属于雇员补偿的范围。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他福利费用,由企业决定提取福利费用或按实际支付。。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提取再使用,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出数,则应冲回,否则应提取,并在下一年提取福利费的比例应该修改;在相关费用和支出中,如果与税法规定不符,应进行税收调整。公司福利费用的原始余额无需调整,可以继续使用。在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福利费用首先发生我们将从上一年的余额中扣除应付的福利,直到结清帐户余额为止。
可以看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经修订的“一般财务原则”赋予企业更大的自治权。这意味着它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库存成本和运营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中,原始的“应付福利水平”帐户被取消,并且“雇员薪酬应付雇员福利水平”帐户被添加到员工福利帐户中。所产生的福利费用根据计算对象计入相关费用和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