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分包模型的层次是不可持续的
过去,一些建筑公司只接受项目而没有做项目,而是彼此分包。营地改革将迫使企业要求对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分包模式将是不可持续的。
全面改革后,建筑业的税率从3%的营业税提高到11%的增值税(小规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方式收取3%的增值税)最大的是,尽管税基从营业额变为增值税(即,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导致大量扣减,但对于公司控制税收成本仍然构成巨大挑战。
“过去,一些相关的建筑公司只接受项目而没有做项目,而是通过分包来将其细分。显然,这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公司被迫要求项目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使这种分包模型不可持续。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劳动税司司长王泽民说。
“阵营改革将给我们公司带来根本性变化。根据初步估计,阵营改革后扣除的进项税额将达到72.67%,以保持税收负担平缓。但是,按照目前的管理水平,进项税最多只能达到60%,短期内税收负担会增加。武汉新八建设集团财务部蔡实承认。
在建筑行业中,沙,石和土方等材料通常很难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的减少。另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人工成本约占建筑成本的20%到30%,这些成本不能按规定扣除。
在这方面,专家建议建筑公司在项目的未来建设中应注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并规范运营流程,以尽可能增加扣除额并减轻实际税负。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总结如下。
税前扣除额减少
(1)减少可抵扣营业税
在“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完全扣除。“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费用减少
在进行“营地改革”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人工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成本。“增值税改革”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人工成本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含进项税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购置税基的变化
“职业改革和增加”还将带来固定资产购买的征税基础的变化。例如,运输行业过去曾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现在却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购买的运输工具,汽油和其他生产工具以及原材料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
例如,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的价格为20万元,预期使用寿命为5年。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款:23.4固定资产(20 + 20×17%)
贷款:银行存款23.4
在实行“增值税改革”之前,由于运输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因此,其购买固定资产的应税基础为总价款23.4万元。企业按5年折旧,2012年每月折旧为23.4÷5÷12 = 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该公司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以2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固定资产2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3.4
“增值税改革”后,运输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税基为免税额20万元。企业按5年折旧,2012年每月折旧为20÷5÷12 = 0.33(万元)。
也就是说,对于价格相同的卡车,“增值税改革上调”前后确定的税基是不同的。的基础,因此折旧额也应小于“阵营改革”之前的折旧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在“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之后,企业需要以不含税的价格确认收入,该收入要低于“营改”之前的收入。
例如:“营改”之前,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实现了100万元的营业收入,营业税率为3%。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及附加3(100×3%)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3
在进行“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和3万元人民币。
“增值税改革”后,该运输公司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收入为100万元人民币。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90.09(100÷1.1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9.91(100÷1.11×11%)
“营改”后,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较上一次“营改”减少。同时,将销售(业务)收入用作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扣除基础。3.商务娱乐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降低。
财务援助资金的税收处理
经过“大本营改革”,该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单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却有所增加。一些试点地区采用政府补贴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时,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标准(财税[2011])。 70号)。符合条件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支出形成的支出以及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应该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运输公司全年获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并于当年6月购买了3辆运输卡车,金额为300万元(折旧5年) ,全年花费汽油200万元。相关费用为300万元(含商务娱乐费10万元)。
1.在“增加营地改革”之前:
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 30(万元);
企业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30×10%= 3(万元);
企业的卡车折旧:300÷5÷2 = 30(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 = 437(万元);
可以扣除税前的商务娱乐费:1000×0.5%= 5 <10×60%= 6,应纳税额增加10-5 = 5(万元);
企业的应税收入:437 + 5 = 442(万元);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 110.5(万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437-110.5 = 326.5(万元)。
2.在“阵营改革”之后:
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 + 300)÷1.17×17%= 26.44(万元);
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26.44×10%= 2.64(万元);
企业的卡车折旧:300÷1.17÷5÷2 = 25.64(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 = 401.68(万元);{税前可扣除的商务娱乐费:1000÷1.11×0.5%= 4.5 <10×60%= 6,税收增加幅度为10-4.5 = 5.5(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1.68 + 5.5 = 407.18(万元);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 101.8(万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401.68-101.8 = 299.89(万元)。
可以看出,在“大本营改革”之后,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了。这是由于会计变更引起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一些处于临界点(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对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减税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加大营地改革力度”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