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支付了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最后进行了清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第十一条。税,应清算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处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应于次年缴纳。公司所得税。 ”
因此,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或从下一年度的公司所得税中扣除。
希望它对您有所帮助!
不,这是调整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的第6、7和26条》退税 ”《声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年度(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填写说明》明确规定:“合计”除账面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入,投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外,还应计入其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收入,被视为销售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重组业务收入,折现收入,确认递延收入的政府补贴,海外收入,税法规定的应计制基础未明确确认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入以及未归还包装材料的逾期存款收据应付账款不付款,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调整后,已被视为坏账损失。换句话说,对于以固定收入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结算时的“应税收入额”不等于“主营业务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