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投资者或雇员的企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四十六条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扣除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6条除外,企业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外适用于特殊工作类型的雇员以及国务院的财政和税收除主管机关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也不能扣除。
公众责任保险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例如费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规定,企业是投资者或雇员,但企业为特殊工作类型的雇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由企业的财税部门扣除。国务院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第46条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规,公共责任保险不是法规规定的可扣减保险支出,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