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表的第10列是营业利润,因此无需填写自动综合。第14列是第三表中的税收调整增加额(税法不允许扣除)。列22已填充但未填充。第25列是27,系统会自动生成。需要手动填写。如果28列是小型和微型企业(收入少于或等于30万,而工业企业的雇员不超过100名),则将25列乘以5%。系统自动生成30列,33列,34列,40列填。
填写完毕后,单击声明。税务官员批准后,“成功声明”出现在Internet上,然后打印出带有盖章的纸质邮票以报告税收。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企业公益捐赠中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产生的捐赠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个是公益性,另一个是企业已实现利润,第三个。在一定百分比之内。如果企业有经营亏损,其捐赠费用不能扣除。因此,当企业的会计利润亏损时,应增加全额纳税额5万元。2.附表4(1)在2011年的“第五年”中填写。(2)在2012年填写“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