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运输收入和运输行业纳税人获得的其他收入。
基本计算公式:应税收入=总收入-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税率。
运输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通常每季度预缴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030号):
如果使用应税所得税率来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2010年国家税务稽查会议将交通运输业首次纳入专项检查范围,是强制性检查项目,即强制性检查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专项税收检查是税收审计的日常工作,属于行业检查。它选择了与税收审计相对应的行业两个功能,即收入和惩罚。一方面可以组织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行业税收订购。值得一提的是,自从黑衣o运输发票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将运输发票纳入打击范围。典型案例还包括四川Lu州县运输发票案例,检查的重点是发票企业,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获得虚假的运输发票以减税。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21号),规定运输发票的开具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陆河货运业实行内陆税收管制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在防伪税范围内开具运输发票。控制。这次是针对发票企业,即运输行业的检查。涉及的税款包括运输业的各种税款,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运输行业包含在必填项中,其最直观的判断是该行业的税收需要标准化。那么该行业的哪个方面应该受到监管?笔者认为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
1.应规范税收优惠待遇
由于运输发票的扣除功能,包括营业税差额的征收和增值税的扣除功能其中,存在增值税抵扣功能和税率差,即3%的营业税抵扣7%的增值税。一旦所得税的税负低于扣减率,就存在套利空间,即虚假开仓。分析以前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免收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颁布之前,存在免征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的规定:
1.军人的家庭成员免于就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雇用家庭成员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与军队家属建立的军队应置于军队中家属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从事自谋职业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军队调动干部的免税就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退役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退役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 18号),自5月1日起实施,2003对于新聘军人的企业,成立独立军人选拔职业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包括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获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税。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公司所得税优惠已被取消。
(2)免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军人家庭成员的就业豁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陆军家庭成员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应纳税从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选拔军事调动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个体经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豁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城市退役士兵自雇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9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自雇(除了建筑(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为期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第18号),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自雇是指雇用少于7人(包括7人)的自雇行为。
(3)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新的所得税法之前的
之前,营业税不予豁免,而所得税免税包括:
1.国内公司所得税
(1)新建运输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 001号),新成立的从事运输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将所得税减半。
(2)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137号)第8条规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少税收或免税。
(3)“旧的,年轻的,边界的,贫穷的”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 001号)“老,老,边,穷”的新办企业国家确定的面积可以在3年内减少征收或免征所得税。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建立的新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3年所得税。
(4)主要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主辅产业分离,辅业重组,企业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的安置(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型企业桑拿,按摩氧气棒,除从事建筑业的总承包商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西部地区新建运输企业的救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新建运输。和西部地区的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内资企业首次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到第二年,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少一半公司所得税;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新建运输企业是指对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新建企业的投资。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此后统称为“西部地区”)。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2.外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条和《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1(8)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第三到第五年减半。但是,属于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和其他资源的人,不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上述减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的批复(国税函发〔94〕3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答复出租车等从事客运的企业《关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的运输业,包括2.从事货物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邮件(快递)投递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客运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租车和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3.新的公司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被相应取消,仅继续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改变了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规定,政策口径发生了变化:
(1)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本地共享。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不得在民族自治地方限制或禁止产业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202号)第2条第3款规定,“新设立的运输企业,是指对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经营和管道运输的新设立企业的投资”。投资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进行经营活动以取得营业收入的企业。
(4)免征营业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第4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5条和第16条,根据省级规定(不包括计划)(其他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和期限通过个人所得税降低。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具有扣除功能的运输发票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方面,
在于税收优惠要素的调节,包括实际的主要项目是否为运输业,是否有运输工具,是否为新办公室等。
的第二个方面是发票真实性的规范,主要关注真实性检查,即是否存在这样的客户,客户是否需要类似的服务,相关报价是否合理等。
的三个方面在于对企业是否具有避税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利润转移(例如为联属公司获得过多付款或不为联属公司的资源付款)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