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标题所述,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涉及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2.当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次年初清算时,可以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3.请验证并依法进行操作。
1.个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所得税也按季度预缴,并于年底结清。2.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既不是利润也不是收入,而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所得的金额。3.固定金额或固定税率最终由主管税务部门确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固定利率会计更简单;固定利率会计核算更加准确,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填写表格的说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的每月预付款(类别A)
此表格适用于通过审计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设立机构按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其次,表格标题项目:
1.“税收期”:纳税人填写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季度)。
年中开始营业的纳税人填写从当月(季度)的一天到季度的最后一天的“纳税期”,并从下个月起正常报告(25美分硬币)。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姓名”:在税务登记证中填写纳税人全名。
3.填写各列
1.从“实际预付”第2行到第9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数据是从当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一季度);“金额”列,该数据是纳税人属于该季度(或该月)最后一天的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数字。纳税人的当期所得税退款(退款)是“累计金额”第9栏“补偿(退款)所得税”的数据。
2.第11至第14行的纳税人为“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第16行的纳税人为“根据税法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权限”:填写该表中“当前期间金额”的第11至14和第16行的数据是从该月的每月(季度)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
第四,填写每一行
该表的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是从第1行到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预付款申报方法分别填写,包括由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真正预付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9行;预付上年每月或每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在第11至14行填写;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付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16行。
2.第二部分是从第17行到第22行。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写第18至20行;分支将填充第20至22行。
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报告财务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财务会计系统计算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纳税人报告财务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而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报告根据其财务计算的成本(费用)会计系统。此项为必填项。如果为空,它将自动设置为零。
第4行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按照预计利润计入本行规定计算的预售收入。
4.第5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6行“应付所得税”:填写由纳税人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第4行×第5行,第6行≥0。
6,第7行“所得税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包括减免过渡期的税收减免,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批准由税务机关或其他减免税备案。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报告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并且“当前金额”未填写。
8.第9行“应缴(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退还)的预付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0为是,填写0,未填充“此期间的金额”列。
9.第11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海外收入。
10.第12行“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当前应纳税所得额。
季度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每月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12.第14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14.如果总部纳税人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都在该省(不包括厦门),则它是该省的城市间总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将建立一个单独的城市(包括厦门)作为省际城市总部。
15.第18行:“总部应分得的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总纳税总部。本月或本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基于总计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基于实际付款的跨省总部:第9行×预付款的25%应由总部共享;基于实际付款的跨城市总部:9号线×总公司应承担预付款的60%。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款:行14×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款的25% ;根据以前的税省际市/县总部每月或季度平均年度应税收入的预付款:第14行×总部应分摊预付款率的60%。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总行的16×25%由总行分配;通过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省份跨县市总部:16号线×总部应承担60%的预付款比例。
16.第19行“集中分配的税收收入的税额”:填写纳税人总部表的第一部分(第1-16行),并汇总本月的预付所得税额或四分之一为基础,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实际上已预付的跨省和市总部: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税款的9×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金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款:第14行×中央财政中央预付款的25%分配税;省际城市县总部不报告此行。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预付率的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第1-16行)的第一个月(第1-16行)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根据分支机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跨省总部根据实际预付款:第9行×分行预付款的50%;跨城市总部根据实际预付款:9号行×分行预付款率的40%由组织承担。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省际和市级总部:行14×分支机构的预付比例的50%;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省内跨省总部的应纳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预付款项:行14×分支机构所占预付款项比例的40%。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分支机构预付份额的50%;省内跨省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市/县总部:行16×分支机构预付比例的40%
(本行分行填写总行宣布的第20行“分行收入所得税额”
(4)以上第18至20行,如果所有纳税人和分支机构的总税率相同,则填写“通知”;如果总纳税人的总税率与纳税人的总税率不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计算并上报《关于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即,未建立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与第18-20行之间的关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科”中各分支机构共享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关系分配表”×分配比率=未建立分配税计算。
18.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行申报表“收入的共享所得税”第20行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此表的第21行“分配比例”量。
2.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1.纳税人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批准的征收和管理措施(包括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征收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此表格。每月(每季度),包括依法征税代理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按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纳税人,按照总收入,费用和支出,支出折算的方式填写。
1.“税收期”:纳税人报告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季度(月)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业的纳税人应将“税期”报告为当月(季度)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季度),从下一年开始正常月(季度)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