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政策是按季度提前付款。这是基于季度总利润乘以所得税率得出的。将今年的应纳税额与四个季度的预付款进行比较,得出的退款更多,而补偿却更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造房,则不得少于3%。
第9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应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将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为。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合并应税收入。
企业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申报表)中发布一份关于已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润与估计毛利润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允许企业按照当期规定抵扣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