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预缴根据每月或每季度实际付款;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额进行预付款,则可以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进行预付款。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44号,国税函[2008] 635号,国税函[2008] 251号的规定,如何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每月或每季度所得税。企业如下:
已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每月(每季度)预付的公司所得税金额=免税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等)的免税项目总利润收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应税收入×税率=应交所得税-所得税减免金额(包括:高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和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额)。
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
每月(每季)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