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财务报表中填入预付款或其他流动负债,在表三的第40行中填入最后清算的增加额,其他扣除项目是非法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真实的发生。代扣代缴方式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余额进行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月扣缴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上一年要弥补的亏损额。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终结算和结算。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去年弥补的亏损额±税额调整。
因此,当年末结算时,必须对与税法不一致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进行税收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季度)预先支付,并于年底结清。
年终应计费用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调整。
所获得的发票占全年费用,主要在税收方面影响公司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并且是分期预付的,因此发票在纳税年度内按月计帐,这不会影响当年的所得税计算。尽管获得跨年度会计发票只是时间差,但它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比例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关税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有关企业提供有效证书时间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据。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扩展数据
应计费用会计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应计基础原则正确计算当期应付款,并正确反映每个期间的应计费用金额和实际付款额。
为了核算和监督应计费用的应计和支付,公司应建立一个“应计费用”帐户,该帐户属于负债帐户,其贷方登记企业应计的各种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期末余额通常记入贷方,指示已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
如果帐户末尾有借方余额,则表示实际支出金额大于提取的金额,应将其视为摊销费用,应将其摊销为成本或当期利润,损失。应根据详细会计的费用类型将“应计费用”帐户设置为详细帐户。
公司应计各种未付费用时,将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科目中扣除,并贷记“预提费用”;修理费用时,从“应计费用”科目中扣除,并贷记“银行存款”和“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