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企业所得税已经不是小微-预交企业所得税依据

提问时间:2020-04-3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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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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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照10%税率,汇算清缴时发现已经不属于小微企业标准,按照25%税率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0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企业在预付款期间享受半税政策。年度结算和缴纳不符合小规模盈利企业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税款。

预交所得税合法吗?

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规定如下。尚不清楚根据销售收入的5%* 25%计算的预付款是否属于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进行的预付款。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应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一次,并应经税务机关明确批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应根据每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公司所得税;很难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如果是这样,则可以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金额,或者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进行预付款。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第12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不论其损益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所得税是否一定要预缴?没有预缴有什么后果?

是。

月或一个季度的利润可以用来弥补税法规定的上一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额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每月(每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告)的通知(国税函〔2008〕No。 (第44条)(以下简称“通知“)经过研究,该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在已经清楚地反映出与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有关的问题: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并解释第5条项目相应地修改为:“第4行的实际利润金额:在扣除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后,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余额。机构,社会组织,非企业私有单位填写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