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写收入,成本和利润。
填写当月和累计数,并根据累计利润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如果
是在上个月支付的,请填写已支付的税款。
应付账款=当期应付账款,计算当期应付所得税额。
(1)批准企业所得税征税的报头项目
1.“税收所属的时期”:
使用电子归档(包括IC卡和在线归档)的纳税人通常从日历年的1月1日到报告年度的季度的最后一天报告季度(每月)的报告;如果公司在年中开业,则应报告实际的开始时间从运营之日至声明所属季度的最后一天;企业年中有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依照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当报告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之日。并宣布破产;
手动进行的季度(每月)声明应从声明季度(月)的开始日期到季度的最后一天。“纳税人识别号码”: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姓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包含的纳税人全名。
(2)填写报告的说明
1。第1行“总利润”填写根据财务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总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应当包括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
2。第2行“增加税项调整”填写了可以根据税法进行调整的项目。纳税人在此栏中填写应扣除的税额,即扣除税额之前实际发生的税前扣除额实际金额大于税收法规标准的收入额。
3。第3行“税额调整的减少”:报告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税前项目的金额,但纳税人并未在会计中考虑当期成本,而上一年税额调整的增加,基于税收法规从上一年结转了当年扣除的项目金额。如果纳税人有不能按规定在总收入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但不反映的支出项目金额,请填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时,应当从已计缴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中扣除估计的利润。
4。第4行“减少: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填写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弥补的上一年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以正数表示,但不大于行1 + 2-3后的金额)。
5。第5行“应税收入”填写第1行+ 2-3-4之后的余额。第5行不得为负。如果第1行+ 2-3-4为负,则第5行应填充为零。
6。“适用税率”:填写当期适用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即只有33%,27%,18%,15%,10%等优惠税率不能变得充实。
第6行“适用税率”:5行≤30,000元,18%; 30,000元<5条线≤100,000元,27%; 5行>> 100,000元,33%(高科技企业园区内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只能填写33%。 15%和33%之间的差额填写在第8行“所得税减免”中;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纳税人应按纳税期的实际额预缴。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可以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7。第7行“应税收入”:第7行= 5×6(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在计算负数时填写“ 0”。
8。第8行“收入减少和免税”:填写纳税人批准或记录的企业所得税减少,免税和信贷。当第5行为零时,填写零;否则为0。第8行小于或等于第7行。
9。第9行“纳税会员公司的现场预付比例”:填写根据相关税法确定的汇总纳税会员公司的所得税的现场预付比例。对于未执行现场预付款的纳税人,请填写O。
第10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报告期内纳税人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11。第11行“可退还的所得税”:
(1)现场纳税企业的“收入(可退还)所得税额” = 7-8-10行。
(2)汇总纳税会员企业的应纳税额=(7-8行)×9-10行。
12。第十二行“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写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3。第13行“本季度(本月)的所得税预付款”:第13行=第12×1/4行或第13行=第12×1/12行。
14。第14行“今年预付的实际所得税”:输入纳税人在当年支付的企业所得税额。
填写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报告由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报告会计系统所占的运营成本;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的成本(费用)。
3.第4行“总利润”: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总利润;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营单位应当据此填写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将按照规定的预期利润率计算,并填入本行的“利润总额”;可以从银行的“总利润”中扣除应税预售收入的估计利润。
第4行第5条“非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已在总利润中包括但不征税的法律拨款,法律规定的管理费,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政府资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5.第6行“免税收入”:报告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
(1)包括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符合税法要求的产品收入的10%,用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标准;
(5)符合税法的创业投资企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应在向银行申报“免税收入”之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对公司减免税所享有的收入,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等
纳税人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然后再声明银行的减税和免税项目收入。
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可以弥补的上一年的损失额。
8,第9行“应纳税收入”:该金额等于此表的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10.第11行“应付所得税金额”:填写当期应付所得税的计算金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0。
第12行,“所得税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包括高科技企业折扣,软件企业折扣,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折扣,过渡性税收折扣,以及税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其他税收减免。第12行≤第11行。
纳税人应在报告银行的“减税或免税额”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减税和免税。
12.第13行“其中:高科技企业”:填写当期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减免。第13行≤第12行。
13.第14行“位置:软件企业”:填写当期软件企业的实际税项扣除额。第14行≤第12行
14.第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当期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减税和免税额。第15行≤第12行。
15.第16行,“其中:过渡时期的优惠企业”:填写实际的减税和免税额,以享受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第16行≤第12行。
16.第17行,“其中:其他”:报告IC制造企业的实际减税或免税额。
17.第18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而“当期金额”列未填写。
18.第19行“已补偿(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待补偿(已退还)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9行=第11行-第12行-第18行,如果第19行<0,则用0填充此行,并且不填充“当前期间的金额”列。
19.第21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列出了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的海外收入“当期金额”该列未填充。
第22行,“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额”:“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额”: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节划分的预付款公司:第22行=第21行×1/4
每月预付费企业:第22行=第21行×1/12
22.第23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23.第24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第24行=第22行×第23行。
第24行第2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26.第28行,“总部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第1行至第26行)的第一个月(第1行至第26行)填写纳税人总行摘要。当月或季度的已付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总行应占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人总行:第28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行:第28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总行应为分摊预付比例为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8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 x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25%。
第29行第28行,“中央政府用于集中分配的收入税额”:根据此表格的第一个月(第1-26行)或预付款项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本月或本季度的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人总行:第29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政府预分配税的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9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中央财政中央分配预缴税率为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9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预付款税收比例是25%。
29,第30行,“分支机构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为此,请填写此表格第一个月(第1至26行)中根据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的纳税人总行摘要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
①根据实际纳税人的总纳税总行:第30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额”×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②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公司:第30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分行预付款比例50%;
③用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30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
(2)集体纳税分支机构:
银行应在总行宣布的第30行“分行所承担的所得税额”中报告。
30,第3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由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31,第3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公司申报表“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 *第31行的第30行填写纳税分支机构的摘要分配比例”量。
填写表格的说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的每月预付款(类别A)
1.此表格适用于通过审计收集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设立机构按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其次,表格标题项目:
1.“税收期”:纳税人填写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季度)。
年中开始营业的纳税人填写从当月(季度)的一天到季度的最后一天的“纳税期”,并从下个月起正常报告(25美分硬币)。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姓名”:在税务登记证中填写纳税人全名。
3.填写各列
1.来自“实际预付”第2行至第9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前期间的金额”列,该数据是从当月的第一天到当月的最后一天(一季度) ;“金额”列,该数据是从纳税人的1月1日到该季度的最后一天(或一个月)的累计数量。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可退还)是“累计金额”第9栏“可补偿(可退还)所得税”的数据。
2.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第11至14行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付款”第16行:纳税人:填写报告表中“当前期间金额”的第11至14和第16行的数据是从每月(每季度)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
第四,填写报告
该表的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是从第1行到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预付款申报方法分别填写,包括由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真正预付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9行;预付上年每月或每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在第11至14行填写;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付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第16行。
2.第二部分是从第17行到第22行。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写第18至20行;分支将填充第20至22行。
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报告由财务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而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报告由其财务会计系统计算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纳税人报告财务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根据其财务会计系统计算的成本(费用)。此项为必填项。如果为空,它将自动设置为零。
第4行“总利润”: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总利润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以及非应税和免税收入的余额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按照预计利润计入本行规定计算的预售收入。
4.第5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6行“应付所得税”:填写由纳税人计算的当期应付所得税。第6行=第4行×第5行,第6行≥0。
第7行,“所得税减免金额”:填写当期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的实际金额,包括减免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其他减免税备案。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而“当前金额”列未填写。
8.第9行“应缴(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予补偿(退还)的预付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0是,请填写0,未填充“当前期间金额”列。
9.第11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海外收入。
10.第12行“本月(季度)收入的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计算出的当前应税收入。
按季节划分的预付款公司:12行= 11行×1/4
每月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额。
12.第14行“应付本月(本季度)的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当月应付本月(季度)的所得税。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14.如果总公司纳税人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都在该省(不包括厦门),则它们是该省的城际和县总部;分支机构中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遍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独设立的城市(包括厦门)计划成为省际和市级总部。
15.第18行:“总部应支付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本月或本月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的汇总纳税人总部25美分硬币。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实际跨省和市总部预付的款项:总行应预付的预付款的9×25%;实际已预付的跨城市和总人数的总部:9号线×总公司应承担预付款的60%。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省际和市级总行:行14×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款的25%;根据以前的税省际跨省总部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行14×预付款的60%由总部共享。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总行的16×25%由总行分配;通过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省份跨县市的总部:16号线×总部应承担预付款的60%。
16.第19行“集中分配的税款的收入税额”:将当月或季度的纳税人主要纳税人的本表的第一部分(第1-16行)填写为预付款项所得税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实际跨省和市级的总行: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税款的9×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金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行14×中央财政中央预付税率的25%分配税;省际城市县总部不报告此行。
(3)省际和市级总行采用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预付比例的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格第一个月(第1-16行)本月第一个月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或季度,根据分支机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基于实际付款的跨省总部:第9行×分行预付款的50%;跨城市总部根据实际付款情况:9号线×分行机构共享的预付款率为40%。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水平预付的省际和市政总部:行14×分支机构分配的预付比率的50%;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省际跨省总部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行14×分支机构预付款率的40%。
(3)省际和市级总行采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款项:第16行×分支机构共享的预付款项的50%;省内,省间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支付市/县总部:行16×分支机构预缴摊款的40%
(银行分行填写总行“分行分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第20行)
(4)以上第18至20行,如果所有纳税人和分支机构的总税率相同,则填写“通知”;如果总纳税人的总税率与纳税人的总税率不相同,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税收的规定》计算并上报《关于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即,未建立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与第18-20行之间的关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科”中各分支机构共享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关系分配表”×分配比率=未建立分配税计算。
18.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行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填写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此表的第21行“分配”比”量。
2.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1.纳税人在每月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批准的征收管理方法(包括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征收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此表格(每季)基础,包括依法征税代理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纳税人,按照收入总额,费用和支出,支出的折算额填写。
1.“税收期”:纳税人报告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季度(月)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业的纳税人应将“税期”报告为当月(季度)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季度),从下一年开始正常月(季度)报告情况。
3.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1行“总收入”:根据总收入验证应税收入率并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年获得的总收入。
2.第2行“由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3.第3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税收入=第1行“总收入”×第2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4.第4行“费用总额”:根据费用和费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此行。填写今年发生的各种费用。
5.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第6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总成本”÷(1-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x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7,第7行“总支出”:根据支出转为收入的方法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各种支出的累计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9.第9行“已转换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转换后的收入=第7行“总支出”÷(第1行8“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第9行“已转换收入”。
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付所得税金额”
(1)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计算结果:
根据总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第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的“税率”
纳税人根据成本和费用评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根据支出将应税收入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对于征收批准的税款的纳税人,请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款。
13.第13行“收入税收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第13行≤第12行。包括减免税过渡期,小型和低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14.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付(返还)所得税额=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在此行中输入0。
3.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
1.指定用户和报告时间
1。用户目标受众
此表格适用于在中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在中国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机构,并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本地预付款,简易清算,财务调整”简易纳税方式居民企业填写报告。
2。报告要求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的十天内,实施总纳税的总公司应将其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从季度末起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当执行合并纳税,主要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应将其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申报后,盖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加盖特殊印章的“中华民国集体纳税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副本)。自
年末起五个月内,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应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起提交。
2.填写分配表的说明
1。“税收期”:季度声明填入该季度的开始日期到该季度的最后一天。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声明。
2。“分配比例的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确认的分配比例的有效期,有效期结束。
3。“纳税人识别号码”: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姓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注明的纳税人全名。
5。“总收入”:输入基期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总营业收入。1月至6月的基准年是上一年,7月至12月的基准年是上一年(下同)。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总资产”:输入基准期内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总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
8。“总计”:填写基期内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这三个因素的总和。
9。“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填写当期总公司计算的,由税务机关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以下公式中用于计算分配比例的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当场预付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11。“分配税额”:填写在其所属期间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分配的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此说明的第9点)×分支机构所占份额的比例(此说明的第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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