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结算和付款期结束之前不会进行任何补充计算。2013年补充的所得税期间应为上一年,因此不能计入2013年预付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必须在次年的1-1至5-31之前完成。今年的2016年和解也不例外。实际上,地方税收需要纳税人提前完成,请在具体截止日期前咨询主管税务局。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