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税票,即纳税证明
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后,应根据其他法律文件(如付款凭证,存根复印件等)从所得税中扣除。例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的,应当在损失发生之日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该报告无效。
关于如何处理付款人发票遗失的问题。《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发票遗失发票的,应当在发现损失之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告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发布《红字通知书》。发行人根据受票人提供的报纸发布原始发票,由受票人的税务机关签发的“发行红字发票的通知”,发行与冲销发票金额相同的红色发票原始发票,然后开立相同金额的发票。发行人应按照本通知第四条开具红字发票进行核实。
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已完成***损失的答复的第4条规定,获得发票的一方丢失了已填写的发票联,可以向发票方申请开具发票X年。在X,X,X上开具XX发票,注明发票单位名称,购买或服务单位的数量,单价,规格,资本额,发票跟踪,发票代码,发票编号等的书面证明。 ,或要求提供发票遗失发票的存根或簿记对联的副本,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法定证书,不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遗失发票的接收者应在发现损失之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该报告无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存有发票遗失的存根或簿记对联的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为合法证书后,不应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或者依法执行开具红色字母发票的法律程序,开具与发票相同数量的发票以抵销原始发票,然后开具与合法凭证相同数量的发票并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令)第44条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的特殊业务方法和业务需求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行业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国务院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具体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规定了丢失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丢失的特殊发票的输入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