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发票应为个人发票,不能输入公司帐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的医疗保健,住房,交通等各项费用。等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员工支付给员工的城外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中暑和散热费,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工伤事故而受伤的雇员所给予的补贴可计入福利费用中,作为雇员辛勤津贴或生活救济费用。但是,职工福利支出实际支出中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的部分,按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结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The葬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的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14%的部分工资总额中的百分之一可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在其中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沙龙,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出差医疗费用以及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人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支出等。”
3.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丧葬补贴可以用作员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一次性补偿费用(包括(工作年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 [2000] 84号),可以是扣除所得税前。如果各项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较大,则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您的公司为离职员工提供的一次性补偿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金额不大,则可以在当年直接扣除。
如果您的公司为离职员工支付一次性赔偿,但金额不超过去年本地员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将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且如果该金额超过该金额,是去年本地员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预扣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算示例,请参阅“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税的示例”
相关依据:财税[2001] 157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其他补助)。,其收入低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178号),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1.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在“工资”项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工资收入”。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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