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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15号法令)规定,对以下自产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80%的免税政策:木材(竹,秸秆)纤维板,木材(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由三种农林残留物(如三种残留物,次小)生产的木材(竹,秸秆)薪材和农作物秸秆。活性炭,单宁提取物,水解酒精,碳棒;以柳属植物为原料生产的纸板纸。公司生产的“秸秆煤”属于碳棒,可享受80%的增值税退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企业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抵扣收入”,是指企业以《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税收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资源。原材料,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前款产品所含原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能源优惠”项目“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热量”中规定的标准是“超过70%的产品原材料来自上市资源”。由于公司生产的“秸秆煤”所用原料全部为棉秸秆,符合《工业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的标准,因此,公司获得的收入可以减少到90%。总收入的一部分,并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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