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成立的第二级分支机构在2013年第三季度(八月,九月)和第四季度(十月,九月,十二月)将不支付本地公司所得税,但从2014年第一季度起(12月和3月),应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现场宣布。
(1)不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次级分支机构是纳税人的辅助次级分支机构,并且不要在现场共享和支付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利企业,则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与应税所得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所得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如果确实难以区分利益,则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采用比例分享法。分担比例法是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占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分配比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应占全部支出的份额,并按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根据税收调整计算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和步骤:(1)分配比例2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为2)支出项目的允许扣除额支出总额x占支出总额x分配比例; (3)税收法规的税收调整项目调整; (4)应税所得额2.应扣除应税所得总额。这是一个示例,用于说明分摊方法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