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34“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并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
不可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产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结束加薪金,加班费以及与雇员任职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工资及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包括公司的员工工资工资制度和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号)的规定执行。 3号)所产生的工资和薪金,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视为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