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1.本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二级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门)可以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部所在地的机关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应按发票金额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只要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并可以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科分配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区或县的税务机关。
2.我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总公司出具项目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8%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截至2011年4月1日的发票金额企业所得税是按发票金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尽管它们满足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但是它们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收分支机构分配表”。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按发票金额的8%(即发票金额的2%)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县(区)以外的地方进行工商登记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签发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3.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公司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依次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的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施工现场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出具的营业执照提交原税务机关。
4.对于外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并做好对外企业的纳税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合作,避免损失企业所得税。
第五,离任营业执照应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设立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账目混乱,信息不完整,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