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不少于15%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根据预售收入和上述应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率为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该地标分布在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2),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5,000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百个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最低程度应为15%。
(4)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不少于3%。
换句话说,季度公司所得税预收款:预售收入知识×税收毛利率×公司所得税率25%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季度划分(或几个月),根据估算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当及时结清应税费用,并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同时,其实际毛利润与相应的估计毛利润之差应计入企业当期工程中。应税收入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
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估计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