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政府资助的搬迁补偿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被拆迁企业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其获得的搬迁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从有关费用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收入分为四种。公司获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首先,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搬迁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或者购买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物业,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以及新的固定资产和从搬迁或处置中获得的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企业没有更换或改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第四,从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之日起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2)从搬迁开始,搬迁期限为5年(包括搬迁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