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小型盈利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的起征点。目前实行的是,年度应税收入可以以20%的优惠税率减半,也可以以20%的公司税率征收。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薄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少于50万元亿元以上(含5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