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文。(2)企业债务改制,相关交易应于2008年办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用非货币资产清算债务应当细分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清算,以确认相关资产的损益。2.发生债转股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
企业会计系统规定,债务人的免税债务应在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本准备金帐户中进行核算。仅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显然免税的债务不涉及税收。但是,由于债务重组业务的税收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债务人在获得债务减让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6条规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现金和非债务形式偿还债务。低于债务税收成本的现金资产。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有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收入重组,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收入中;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成本与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而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收规定。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请勿以减免税,减免税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本《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被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上面未列出债转股掉期合同或协议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作为纳税基础。税率为五十分之一。如果在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则该增加额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