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和使用后的本金返还的除外。
2.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免税的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因此,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收入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税返利和纳入企业利润和征收所得税的返还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4] 074号),对企业进行返利或返利。(先退出,然后退出),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当将其纳入企业利润,并按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为了直接减免和立即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入企业当年的利润;对于第一次征税,退款和退款,应将其纳入企业实际收到税收返还或税收返还的企业的利润收集年度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第二条,企业实际收到特殊用途预收和返利所得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除用于特定用途的税款外,企业收到或退还的税款减免应计入总收入中,以宣告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帐户处理退税:
借:银行存款-(付款的40%)
借款:所得税费用-(支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