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政府性奖励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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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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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奖励收入上缴企业所得税吗

获得财政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批准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政府补贴收入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收到一笔政府补贴款,这个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重要的是,政府补贴通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属于支持类别的财政拨款。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补贴或政府机构补贴的收入。此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是否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分为有限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贴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贴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应确认的金额,接受政府补贴,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并贷记“政府补贴收入-非限制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收入”科目。

对于收到的有条件政府补贴,如果当前有义务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贴资产或相应的金额(例如,必须将部分或全部政府补贴退还给政府补贴),根据要偿还的金额从“管理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贷入。

政府补助收入要全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获取具有特殊用途的免税金融资金,其特点是免费缴费,直接购置资产和民间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视为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助”标准,无论资金是与收入还是资产有关,实际收到时都应将其包括在“递延收入”中。仅当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所形成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时。在此期间,它将从“递延收入”转移到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务资金可以在5年(60个月)内推迟使用,收到资金后是否应确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这里要处理不同的情况:

1.所有收到的资金将在5年(60个月)内用完。企业实际收到财务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入”,不包括在税法总收入中。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相同;折旧和摊销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资产形成时进行计算同时,“递延收入”转入当期损益,但是每年在税法中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总收入,因此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相应的支出或折旧及摊销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每年调整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暂时的所得税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尚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也未还给相关部门。暂时不计入“递延收入”帐户中的余额为了确认收入,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将税法纳入总收入,因此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已发生或已形成资产的实际支出的折旧和摊销期间确认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中,“递延收入”帐户中的财务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期间全额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是0,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形成可抵扣的临时差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为第六年“递延收入”帐户的账面余额,这将减少营业外收入期间的未来“递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补贴是不是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财政部收到的款项通常记作营业外收入。

不一定必须在收入中包括政府补贴才能支付公司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非应税所得,否则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拨款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但除国家投资和使用本金后的本金回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