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长沙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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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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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

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取方式有三种:1.审计费; 2.核定收款中的固定费率收款(基于100当前收入*实时核定收款率); 3.认证收藏在固定金额收集中(税务机关会给您特定的金额)。

其次,由于您是预先付款,因此可以确保您采用会计收帐方法。这种收款方式是按月或按季度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应根据您当前的收入确定。这是估计;第二年五月底之前,税务部门将要求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这时,一年到期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清楚,根据预付款情况越来越少缴纳。特别

第三,最可行的方法: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与公司管理员联系以进行咨询。毕竟,很多事情取决于具体情况,或者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来处理税务服务。中心,有人会自然回答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不少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根据预售收入和上述应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率为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该地标分布在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2),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5,000元

湖南长沙房地产企业税收

1.征地

开发商业用地(如商业房屋)以及通过招募,拍卖和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1.契税

应交税费=土地交易价格×适用税率(3%-5%),湖南为4%

2.印花税

应税金额=应税凭证中记录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金额=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金额×5

2.建设与发展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后的建设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2.印花税

常用合同如下:

印花税金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0.3‱+贷款合同金额×0.05‱

3.销售

获得预售证书后的预售要求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必须预先支付和发票清算。

税前:一般税款计算方法,预收款/(1 + 9%)* 3%

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预收款/(1 + 5%)* 3%

清算: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允许扣除的销售收入-土地价格)/(1 + 9%)* 9%的进项预付税。

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销售收入/(1 + 5%)* 5%-预付税款

注: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标明施工开始日期的房地产项目或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施工合同合同中标明施工开始日期的房地产项目,应用简单的税收计算。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

将预先收取和清算期间支付的实际增值税用作税金计算的基础,然后乘以适用的税率来计算和支付城市建设税(7%或5%或1%) 。长沙的城市建设税为(7%),教育费为(3%),地方教育费为(2%)。

3.土地增值税(预付)

预付税额=(预付款-预付增值税)×预付税率

税前税率:分为住宅税和非住宅税,通常为1%至3%,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额×5‱

5.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首先以估算的应税毛利率(通常为15%)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收入。

产品开发完成后,之前销售的实际毛利润将及时结算,其与估计毛利润之间的差额将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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