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以来,中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
营业税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工商业的全面性税制改革是同时进行税制改革的第二步。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振兴经济,调整和改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财务保证在业务管理和开发中。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做好生产经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有关税收法规(国营企业第二阶段营利性税制改革措施草案)。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和“国有企业税收征管办法”。还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扣留税,暂缓征收” ,“仍按照原始规定征收屠宰税,特殊石油税,建筑税和赠与税等。”
该税制改革将原始工商业税划分为产品税,依法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征税对象;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税制改革第一步确定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和调整税将得到完善。因此,在这项全面改革中,一共征收了11种税。
上述税款是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后征收了城市维护建设税,财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这些都是预留税。因此,1984年的工商业税制全面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从最初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到适应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多层次,多联系,以原始流转税为基础的税制主体所得税是主体,新的税制与其他税种相匹配,使中国的工商税制进入新的轨道。
国有企业的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历史演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制度一般经历以下形式:
分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集体统一支持”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所有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拨付。这种做法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但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中国两次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第一次是从1952年至1957年,第二次是1962年至1977年。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产值,利润和利润等经济指标后,可以从一定比例的企业激励资金中提取利润,以获取员工的福利和报酬。
3.公司资金系统。自1978年以来,公司基金系统开始实施。国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后,可以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持有集体福利设施,以弥补职工福利的不足。资金。劳动竞赛奖励和其他费用。
4.利润保留系统。从1979年开始,为了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有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保留制度,例如:全利润保留,基本利润保留和增长利润保留,利润转移。等等。这样,企业的业务自治程度有所扩大,但企业保留的比例是“灵活的”,无法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企业的稳定性。国家财政。
5.税制改革。税改税是指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净利润的利润分配形式,而不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和税收调整表,从而固定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独资企业按法律形式征税。企业纳税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支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分为1983年开始的“税收改革的第一步”和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的“税收改革的第二步”。“利润税改”分类将国家一级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转变为政治权利,增强了税收地位,实际上还以新的方式加强了国家政治权利对企业的干预。
6.签约系统。主要内容是按照“杀基础,确保交,多付,还债”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国有企业的利润支付方式被承包制代替了。由于实施了含税合同制,该系统无法解决税收问题。
7.税收和利润分配系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终于意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利用政治权利对所有企业进行社会扣除。这种扣除是强制性的和标准化的,其基本形式是税收以及国有企业。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产权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这种分配主要采用一种灵活的,非税收的分配形式,其特点是多样性和不规范。因此,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主要采用“税利转移”制度。所谓“税收—利润转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征收所得税。所有具有经济组成部分的企业,该所得税都是相同的,然后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目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税后的主要形式
工商业税实际上是对学者的税种。它涉及多种税种,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可以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工商税,财产税,行为税,所得税等。{{ }}
营业税
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销售和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自1966年4月以来,本着“合并税收,简化征管”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征税,以简化税收制度。试点之后,国务院于3月批准了《关于扩大工商税制改革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 1972年3月31日,要求所有地方在1972年扩大试点计划。为这项工作做准备,并在1973年全面实施。197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工商业税,通常对国有,集体和集体征收个体经济。外商投资企业仍沿用原来的税收制度。 1979年后,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和计划商品经济的实施,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整的重要性,以及对经济的简化。工商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也脱颖而出。改革工商税税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当时,工商业税的主要问题是:(1)“道路税和重复征税”。这种税收制度导致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不均,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合作生产的扩大。 (2)营业税的税率太高。 (3)批发链接不征税。 (4)在相同条件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制度不同,不利于外国企业的竞争。因此,自1979年以来,进行了各种调查和试点研究。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业税分为三类: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盐税仍然成为独立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商业税制同时进行税制改革的第二步性改革。
以上税项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财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