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坏账准备不能计入管理费用,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li>坏账准备是指企业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是应计帐户。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根据备抵法,公司在每个期间末估计坏账损失,并建立“坏账准备”科目。备抵法是指定期估计坏账损失(至少在每年年末),准备坏账并转换为当期费用。如果确实发生坏账,则直接抵销处理坏账准备并转销相应应收账款余额的方法。
<li>坏账的核算是通过“坏帐准备”帐户进行的。年末,公司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预期所有应收款将减值。应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处理如下:
<li>在提取坏账时,公司应从“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帐户中扣除;贷记“坏账准备”帐户。
<li>(1)如果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账面余额,则按差额计提,并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记入“坏帐准备金”帐户。
<li>(2)如果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少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则应按差额进行相反的会计处理,从“坏账准备金”中扣除帐户;信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li>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其视为坏账,并将这些应收款转售,记入“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例如“应收账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li>已确认坏账损失并转售的应收账款,如果已全部或部分收回,则应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账户中扣除”记入“坏账准备”帐户;同时,诸如“银行存款”之类的账户被借记;诸如“应收账款”之类的账户被记入贷方。
<li>《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为简便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坏账核销的条件,坏账核销的回收,税法和会计制度基本相同。但是,为便于管理所得税的征收,税法还规定企业的呆账准备金应采用限额扣除的方法,即仅对不超过企业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准备金进行扣减。年末应收账款5‰允许扣除税款。不允许部分扣除。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实施通知》。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所得税问题亟待解决(国税发[2003] 45号)也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呆账损失,为简单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坏账核销的条件,坏账核销的回收以及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是,为便于管理所得税的征收,税法还规定企业的呆账准备金应采用限额扣除的方法,即仅对不超过企业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准备金进行扣减。年末应收账款5‰允许扣除税款。不允许部分扣除。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是备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