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同类产品应税价格或销售价格的构成({}}实例({})A公司委托B公司使用不同的方法加工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该产品的价格为1500万元。
半成品消费税率为30%,乙成品消费税率为50%,而税率则为25%。不同方法的税负如下:({}}选项1:加工成半成品A,回收并加工成B产品进行销售,加工费为150万,继续加工成B的成本为200万(())方案2:加工并销售为B产品,加工费320万(())选项3:自行加工和销售B产品,费用450
选项一
组成税价格(())(1)(200 + 150)/(1-30%)= 500(())(2)1500×50%= 750
由于消费税(())(1)500 * 30%= 150(())(2)1500×50%-150 = 600
税后利润(())(1500-200-150-200-750)×75%= 150应缴消费税
方案二
组成税价格(())(200 + 320)/(1-50%)= 1040
由于消费税({}} 1040×50%= 520个销售不征税
税后利润(())(1500-200-320-520)×75%= 345
第三个解决方案
组成税价格
1500
由于消费税(())1500×50%= 750
税后利润(())(1500-200-450-750)×75%= 75
第二个计划很好
主要是计税依据
你好寿和子老让我回答您的问题,并赢得百度认识的人。
1.继续加工的税负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客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税款。因此,无论受托人征收并缴纳的消费税如何,都不会影响贵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消费税= 500万* 20%+ 500 000 * 1 = 1500万元(白酒消费税率:20%加0.5元/ 500克),税负率:150万/ 5 000000 = 30%;
2.直销税负担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复合税计算方法的复合税计算价格计算公式:复合税计算价格=(材料成本+手续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应税价格=(1000000 + 750000 + 500000 * 1)/0.8=2250 000 / 0.8 = 281.25万元;消费税的征缴= 282.55万元×20%= 56.25万元;税负率:562500/5000000 = 11.25%;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将不再缴纳消费税。
您已经了解到,两种产品加工方法的税负负担率的计算已完成。呵呵,全班斧头都笑了。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代理商,并且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将归还甲公司200元资金,并按甲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板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规定:“每位纳税人都应征收一般增值税,无论是否没有固定销售活动,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用于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于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公司B设定的市场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的单位,均需支付代理销售公司A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在服务业税项下的代理业征税范围内,特别是指根据实际销售额结清并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税种,可以节省4.76万元。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但如果委托他们加工,它们比自制的负税要轻。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计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和定制产品时,该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首先以“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移到经常账户中。 ”。对于产品销售处理,购买者和购买者分别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降低税率,降低税率”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取了减少中间征税环节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计划案例]
某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在将加工后的烟丝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加工成A类卷烟。加工费和分摊费共计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了另一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企业继续将其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又向受托方支付了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消费税组成税价格=(100 10 75)÷(1- 30%)= 250(万元);应交消费税= 250 x 30%= 75(万元)
A工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纳的消费税: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A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率暂定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 (万元)
选项2:托运的消费品回收后,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将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完毕并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在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它还向工厂B支付了征收和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一万)元)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给外部,因此工厂A出售时不必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方案3:如果生产商购买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供对外销售。
A工厂将自己购买的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烟叶加工成A级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人民币,价格将为700万元人民币。应交消费税= 700 x 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 75 x 67%= 50.25(万元)
[方案的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67万元。即使在后者的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也大约为170万元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 95万元人民币),后者的税后利润也要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已付给受托人的款项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少。对于受托人而言,无论如何,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与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一,二和三。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完整的委托加工方式(回收后不再进行加工和直接销售)比委托加工再自行加工销售的税收负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