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通常使用以下方法:
1.通过税收优惠计划
税法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针对不同的产品,服务和行业减免增值税。例如,当前法律法规对增值税有170种扣除和免税规定。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这是最实用的零风险降低方法。
除非找不到合适的优惠政策,否则公司还可以通过改变外部条件来实现减税,例如通过增值税退税和各种费用减免进入经济开发园区;适当安排企业的组织结构或经营生产项目,以满足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
2.通过使用纳税人身份进行规划
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率和征收方式的差异为增值税纳税规划创造了空间。企业可以通过计算自己的税收平衡点来选择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从而减少增值税。
3.通过延长增值税支付时间进行规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不一定是减少税收负担的成本,而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如果公司的现金流量紧张,则可以使用此方法。例如,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或当期抵扣进项税,可以相应地延长税收时间。
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尤其是对于小公司而言,这是提高业务效率的重要途径。
营业改革后,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园林绿化分为建筑服务业—其他建筑服务业。由于园林绿化企业具有多种经营模式,因此对经营改革后的增值税缴纳变化进行了总结和总结。
模式1:苗木种植+销售
这些企业免征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模式2:苗木买卖
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范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5] 052号)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外包农产品,和单位和个人外包生产加工后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模式3:要出售的幼苗种植+同步管理与保护
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即商品销售+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方案2:单独提供管理和保护是业务改革和增加的征税行为,其获得的收入属于销售来自植物保护活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本公告附件3中的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第10节:“农业机械化耕作,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和水生动物及疾病预防。”
模式4:买卖苗木+同时进行管理和保护
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商品+应纳税行为,一般纳税人通过采用一般税法以1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税率计算您的应纳税额。
模式5:三种不同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1.建筑和安装是主要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种苗企业。企业同时进行园林绿化和苗木销售的应税行为,根据《通知》中混合销售的定义,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销售情况缴纳增值税。服务。例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建设合同,苗木销售总额为300万元。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论进项税如何),则应支付增值税:300÷(1 + 11%)×11%= 29.73万元。
2.出售苗木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和安装。企业销售的种苗也对园林绿化征税。根据通知中混合销售的定义,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为两种案件:例如:一家苗木种植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提供了总额为300万元的美化建筑服务。情况1:如果公司种植了种苗,出售自产种苗是免税的,但是建筑和安装服务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同时免税;情况2:如果企业购买了幼苗,则应支付增值税:300÷(1 + 13%)×13%= 340,500元。
3.建筑安装企业和企业A分别签订200万元的“销售合同”和1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分别属于附件1第39条。通知书“如果纳税人同时出售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则应单独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如果不分别核算, ,则应指定较高的适用税率”并发操作。案例一:企业种苗的,增值税为100÷(1 + 11%)×11%= 99,100元。方案2:如果是企业购买的,则应支付增值税:200÷(1 + 13%)×13%+ 100÷(1 + 11%)×11%= 328,900元。
以上三种情况反映出,对于相同的经济行为,有五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这为企业规划带来了巨大的运营空间。
模式6:鲜花租赁+维护
这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依据:《通知》附件1第15条提供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模式一苗种植+销售
这些公司免征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模式2苗木购买+销售
这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3%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应纳税额。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范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5] 052号)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外包农产品,和单位和个人外包生产加工后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待售的三苗示范+同步管理
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商品销售+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方案2:单独提供管理和保护是业务改革和增加的征税行为,获得的收入分类为销售来自植物保护活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通知》附件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10段“农业机械化农业,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模拟苗木种植+销售
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商品销售+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方案2:单独提供管理和保护是业务改革和增加的征税行为,获得的收入分类为销售来自植物保护活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本公告附件3中的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第10节:“农业机械化耕作,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和水生动物及疾病预防。”
模式4苗木买卖+同时保护是《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即商品销售+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通过采用一般税法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13%大型纳税人以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模式5不同纳税人的三种税收情况(以一般纳税人为例):1.建筑和安装是主要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种苗企业。企业同时进行园林绿化和苗木销售的应税行为,根据《通知》中混合销售的定义,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销售情况缴纳增值税。服务。例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建设合同,苗木销售总额为300万元。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论进项税如何),则应支付增值税:300÷(1 + 11%)×11%= 29.73万元。
2.出售苗木是主要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和安装。企业销售的种苗也对园林绿化征税。根据通知中混合销售的定义,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为两种案件:例如:一家苗木种植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提供了总额为300万元的美化建筑服务。情况1:如果公司种植了种苗,出售自产种苗是免税的,但是建筑和安装服务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同时免税;情况2:如果企业购买了幼苗,则应支付增值税:300÷(1 + 13%)×13%= 340,500元。
3.建筑安装企业与企业A分别签订销售合同200万元和建筑安装合同100万元,并分别核算,属于本附件1第39条。注意“如果纳税人同时出售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则应单独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如果不分别核算, ,则应指定较高的适用税率”并发操作。案例一:企业种苗的,增值税为100÷(1 + 11%)×11%= 99,100元。方案2:如果是企业购买的,则应支付增值税:200÷(1 + 13%)×13%+ 100÷(1 + 11%)×11%= 328,900元。
模式六的花卉租赁+维护
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依据:《通知》附件1第15条提供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一,“业务改革”后收入分类会计的税收筹划
示例1:在“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后,河北明治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月,其中包括设备租赁,总营业额(销售额)为600万元人民币。收入400万元(含税)。向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为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想:纳税人应尝试分别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服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应用不同的税率,从而避免了较高的适用税率并减轻了企业负担。
选项1:销售额不单独核算。应付增值税= 600÷(1 + 17%)×17%-30 = 57.18(万元)。
选项2:单独计算销售额。应付增值税= 400÷(1 + 17%)×17%+ 200÷(1 + 6%)×6%-30 = 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177,400元(57.18-39.44)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评论:单独会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但是如果单独会计后节省的税款相对较大,则增加会计成本是值得的。
第二十二,“税制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示例2:自2013年8月1日起,山东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被纳入“业务改革与增加”试点范围。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万元(不含税),试点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和新开张的试点纳税人,如果发现其作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更为有利,应符合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和基于这两个条件的核算和健全性,它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选项1: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付增值税= 450 x 3%= 13.5(万元)。
方案2:在满足拥有固定的生产和营业场所以及合理的会计核算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450×6%-18 = 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45,000增值税(13.5-9),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注释:积极制定满足税法要求的条件是税收筹划的普遍想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十三,“税制改革”后一般税收方式和简化税收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示例3:陕西省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 “企业对企业改革”的试点计划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在2013年2月购买的三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为期一年。租赁费用共计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设备被带回出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元。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路:“增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时,不会扣除进项税,因为有形动产在飞行员之前购买财产这样,在试点之后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选择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选项1:选择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17%)×17%-1 = 13.5(万元)。
选项2: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3%)×3%= 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106,000元(13.5-2.9)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审查:“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了简化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就无法在36个月内更改。因此,企业应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税收计算方法。
24.在“税制改革”之后接受运输和劳务选择的税收筹划
示例4:企业A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10月,如果要接受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则有四种选择:一种是接受企业B(一般纳税人)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企业C(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取得税务机关签发的增值税。特种税收发票,总价税额为3万元;三是接受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总价税金为2.9万元;第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时,可获得普通发票30000元。城镇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想:由于运输业在该国实施了“税制改革”,因此不再需要以前基于运输费用结算文件计算进项税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改变国家交通运输业和某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税率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基于运输费用金额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规定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 ②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税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取消上述财税[2011] 111号政策后,除了获得铁路运输成本结算单据(因为仅2013年8月1日以后的运输行业中的铁路运输并未实施“税制改革”),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统一扣除。
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考虑运输服务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两个因素。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将减轻增值税负担),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将相应减少。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下的净现金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净现金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最小的方案。
方案1:接受B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 31 000-31 000÷(1 + 11%)×11%×(1 + 7%+ 3%)= 27 620.721(元)。
方案2: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和税金为30,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1 + 3%)×3%×(1 + 7%+ 3%)= 29 038.835(元)。
方案3:接受丁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普通发票,总价和税金为29000元。则公司A的现金流出= 29000元。
方案4: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并获得3万元的普通发票。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7%×(1 + 7%+ 3%)= 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2少1,4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1的现金流出为13792.79万元(29 000- 27 620.721)小于选项3。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4少692,790元人民币(27 690-27 620.721),因此应选择方案1。
规划和审查:选择一种接收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您不仅必须考虑价格和税收因素,而且还必须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誉和时间消耗。
25.“税制改革”后征收点的税收筹划
范例5:自雇的工商业家庭李先生是“企业对企业改革”的小型纳税人试点,于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 。本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请对此进行计划(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阈值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阈值,则应将收入减少到阈值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每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的水平。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应缴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
方案2:将每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减少到20599元。不含税销售收入= 20599÷(1 + 3%)= 19999.03(元),不超过地方增值税20,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 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所付的增值税额要比方案一少600.03元(600.03-0),并获得598.03元(20 599-20 000.97)的收入。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计划审查:起征点的税收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实际应用空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