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节税金额

提问时间:2020-03-0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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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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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合同金额如何确定,才能更节税?

在“税制改革”之后,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如何确定合理的合同金额以节省税金?工作过程如下:

(1)首先区分项目类型,无论是房屋建筑项目还是机电安装项目。({}}(2)确定A供应物料的范围和分类(分为主要物料和辅助物料;辅助物料分为管道配件等辅助物料和其他纯辅助物料;配额中的辅助物料具有实际工程意义采用不能使用积分)。

(3)然后计算A所供应物料的工程量,然后乘以物料的单价(此处应指定3%或17%的增值税),以确定所供应物料的大致数量通过A(此本文主要认为,乙方在实际工作中采购的一些材料可能是零散的,甲方的供应相对齐整,易于计算。它还为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此外,尽管甲方供应材料的成本未考虑工程成本,但甲方供应品的建筑成本需要包括在内)。

(4)然后,在不提供A的情况下计算项目成本A,并获得乙方的采购材料的总价和税金(假设材料的购买已获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些辅助材料很难获得特价票):

(5)根据项目分类,比较乙方采购材料的总价和税额与相关系数×A的关系,确定税额计算方法。

(6)如果乙方的总采购价和材料税超过甲方的48.18%或63.38%,则使用一般税法计算,无需重做以前的工作;如果乙方购买的材料的总价格和税金小于48.18%或63.38%A,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还需要将材料和机械的价格调整到含税价格,然后重新计算A(此时,A是税前建筑成本和3%的简单增值税之和)。

(7)确定项目的总公允价值税,即项目成本和合同金额。

有效地理解并主动联系“企业对企业”政策

我个人了解到,“企业对企业增加”政策的实施从三种方面降低了建筑成本的税率。首先,国家不再对公司供应的材料计入建筑税。建筑企业有效减轻税收负担,让税收政策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为人民群众谋取实益。其次,供应材料只支付17%的加税,这是一种价格过高的税(实际含税价格率为= 17%)。+(1 + 17%)= 14.53%),这已包括在甲方供应设备之类的建筑成本中,可以抵消甲方的成本,这对房地产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第三,即使是3%的简单增值税与原来的3.48%的营业税相比,详情见表3。

表3“电池改革”前后的税率比较

此外,本文涉及的税收和利润的概念仅限于项目的结算前水平,税收和利润与金融帐户实际上是相同的,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在实践中,成本人员可能会觉得财务中的税收不同于预算中的税收,而利润是一种不同的会计方法。但是,应该指出的是,“税制改革”之前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税制改革”之后的税收在国家体系设计层面已经实现了统一的成本和财务。“企业对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是,货物的价值= C + V + M,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至少纯粹是针对特定的单个项目。增值税的改革使税收和财务成本成为预算。会计中工程税的统一已迈出了重要一步。

结论

最初引入2003年版的《山东省消费和价格清单》和2013年版的清单时,甲方,乙方或成本咨询单位都很难完成项目预算。现在,随着“业务改革”的推进,山东2016版消费量和2017年价格表已开始全面更新,双方应共同努力,对企业进行精细化管理,合理有效地确定合同额,减少税收合理的时间间隔使国家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初衷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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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苑答疑】“经销返还”金额不与销量挂钩的节税筹划

跟着我们

对于企业从供应商处退还的资金,根据国税[2004] 136号文件的规定,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商业企业提供供应商的劳动收入,不属于单位销售回扣,不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应按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与销售量和销售量相关的各种返利收入,应按照统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不征收营业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从供应商处收取的其他收入的税收处理,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为了增加其自身产品的销售量,供应商必须始终通过折扣,回扣和分摊运营成本来为下游分销商带来利益,以支持和鼓励下游分销商。发展。尽管有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但返还资金的最终效果是增加下游分销公司的经济利益。由于返还资金的形式不同,可能要缴纳的税种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供应商的资金返还也是如此。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非常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于劳动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率之差为12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应谨慎选择资金返还形式。

实际上,如果企业能够适当地计划退还资金的方法,并尝试使退还的资金满足缴纳营业税的条件,则可以减轻下游分销公司的税负。关于下游分销公司从供应商处获得的退货收益,特别是是扣除进项增值税进项税还是计算和缴纳营业税,判断是基于收到的各种退货收益是否与商品的销量和销售挂钩的。如果收到的各种退税都与商品销售和销售挂钩,则应扣除进项税额;如果收到的各种回扣与商品销售和销售没有关联,则可以计算并支付营业税。因此,企业在选择返还资金的形式时,应选择一种有利的形式,并尽量不要将其与商品的销量和销售联系起来。

供应商支持下游分销公司。由于支持的方法和渠道多种多样,只要最终实现支持的目的,就应该选择对下游分销企业最有利的支持方法。在下游分销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为了扩大销售,还将产生大量的入场费,广告和促销费,货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对于这些费用,一部分他们可以传递到供应。供应商假定下游分销公司已转变为提供劳务的方式。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它专门负责在销售区域为供应商计划广告,进行业务推广,产品展示以及管理下游客户的正常销售和售后。服务等下游分销公司为上述业务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可以记录在“其他业务支出”帐户中,从供应商提供劳务的收入可以记录在“其他业务收入”帐户中。下游分销公司通过向供应商提供劳务获得收入。收到的返还收入与商品的销量和销售无关,可以计算并支付营业税。

这种计划方法改变了返还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量相关的收入的方式。因此,下游配送公司无需减少进项税额进项税,仅需计算较低税率的营业税即可,大大节省了税收成本。而且当双方就劳务价格达成一致时,存在很大的运作空间,这不会影响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总回报收入。

但是,要改变原始的回报方式,必须事先与供应商沟通,寻求供应商的支持与合作,以便供应商愿意在相关业务和合同相关的人工上进行合作服务于下游配送企业将主动承担人工成本,从而改变了返还资金的方式,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深化增值税改革之税率篇_销售

作者:魏

结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作者总结了与税率有关的问题:

I.如果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则将适用原始税率16%,并将税率调整为13%;如果采用原来的10%税率,则将调整税率9%。

适用的13%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出售货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但以下情况除外。

适用的9%增值税应税项目:

销售或进口: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

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商品。

服务等级:

1.运输;

2,邮政服务;

3.基本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房地产租赁服务;

还有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适用的6%增值税应税项目:

1.增值电信服务;

2.金融服务;

3.后勤援助;

4.现代服务;

5.生活服务;

6.出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免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B)避孕药具;

(三本)古籍;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进口用于加工,组装和补偿贸易的设备;

(七)残疾人组织直接为残疾人进口的物品;

(八)我自己的二手物品已售出。对

报告的更改:

将原始的“增值税申报表(I)补充信息”的第1列和第2列中的商品名称调整为“商品及加工,维修和保养服务的税率13%”和“ 13%税率”率”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列中的“ 13%税率”;将第4a和4b列中的序列号分别调整为第3和第4列,并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对9%税率”货物和“加工,修理和分配劳务”和“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9%税率”。

将原始的“关于增值税申报表(III)的补充信息”的第1列和第2列中的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 13%税率项目”和“ 9%税率项目”。

压制某些附加表格

首先是取消原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V)补充信息”(以下简称“补充信息(V)”)。

第二是废除原来的“税改增加的税负分析和计算明细表”。

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填写以上两个时间表。

的帐单:

一,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原始16%和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以及销售折扣,停权或需要退款。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被错误地重新开具,则在重新发出正确的蓝色字母发票之前,应以原始适用的税率开出红色字母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 47号规定:

如果购买者获得用于声明扣除的特殊发票,则购买者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填写并上传“红字特殊增值税发票信息表”作为“新系统”)(以下称为“信息表”,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在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相应的蓝色发票信息时,应暂时转移“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前进项税额收到卖方开具的特殊红色信件发票后,它将与信息表一起用作凭证。

如果购买者获得了不用于声明扣除的特殊发票,但无法退还发票联或扣除联,则购买方应在填写信息表时填写相应的蓝色发票信息。

如果卖方开具了尚未交付给买方的特殊发票,并且买方没有使用它来声明扣除额并退还了发票和扣除额对联,则卖方可以填写并上传“信息”。新系统中的“表单”。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会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检查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表格编号”的“信息表格”,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卖方根据经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开具了特殊的红字发票,并在新系统中开出了负数的销售额。猩红色的特殊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纳税人在调整增值税税率之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且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活动,应按原始适用税率重新开具。

3.默认情况下,调整后的税率显示在VAT发票税控发票软件的税率列中。如果纳税人遇到本公告第1条和第2条中列出的情况,则可以手动选择原始适用税率来开具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原先适用10%的抵扣率,抵扣率调整为9%。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其税率为13%,应按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1.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商品的农产品,其税率为13%,进项税可按10%的抵扣率计算。

2.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特殊进口增值税支付书和采购发票从进项税额中扣除以增值税购买农产品。用于农产品。

3.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获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可用于根据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和9%的扣减率扣除进项税,并少规模的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用于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额。

3.对于最初采用16%税率和16%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于最初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申请在税收方面,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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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包括2019年4月1日之前),出口前款涉及的商品和劳务以及前款涉及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措施,如果进口时已按照预调整率征收增值税,则将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按购买率征收的增值税,将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在调整出口退税率之前,在计算退税免税额时,如果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则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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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商品和服务的出口时间以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则执行:海关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除保税区和通过保税区的出口外)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以指定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海关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为准;保税区和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为基础记录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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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购买退税商品的海外游客适用13%的税率,退税率为11%;海外游客购物退税物品的税率为9%,退税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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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如果增值税是按照预先调整的税率征收的,则将实行调整前的退税率;如果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将执行调整后的返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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