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7年5月,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项目承包出去,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标。考虑到质量控制,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所用钢材由甲公司统一采购。同时,同意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项目付款。几天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处理项目结算时,乙公司应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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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认为,A的物料供应方法规定施工方可以选择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这就意味着建筑公司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或一般的税收计算。双方处理项目完工和结算时,按照一般税法计算,即10%的税率。乙公司当然应该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认为,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甲方的物料供应方法“可以”选择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建设方,建设方“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仅公司A无需选择即可被被动接受。由于税收政策使施工方可以选择收取增值税,因此它可以选择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调,但仍未达成协议。由于B公司拒绝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公司拒绝为该项目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第一判决:B公司按照简化的税法计算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相应项目结算中相应的增值税配额从10%调整为3%。
一审法院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 “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规定“《规定》:“纳税人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的一般建设服务,可以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征税。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购置设备,材料和动力的建设项目。项目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采购工程材料构成了“供应项目”。
根据“后一种方法优于第一种方法”的原则,B公司应采用简化的税种计算方法进行税种计算,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地,当双方进行项目结算时,增值税标准也应按3%计量。
A公司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偏颇:税收政策应针对所有纳税人。 A的物料供应方法可以是简单的税额计算或一般的税额计算,尽管建筑增值税纳税人是公司B,但增值税是根据上一链接中所支付的增值税扣除的,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因此,开具3%或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下一个环节中进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然后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10%增值税特别发票的要求是有充分根据的,证据确凿,并且支持A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财税[2017] 58号文件是在财税[2016] 36号文件之后发布的,但该文件应遵循“最后法律优于第一法”的原则,但应基于“邮政法”在没有明确的生效时间约定的情况下。财税[2017] 58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该文件签发后,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可“适用”符合财税[2017] 58号文的A类供应项目的简易税法。税收政策规定,仅简易税可以应用计算。,相应的服务方只能索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发布本文件之前,财税[2016] 36号仍然适用,即可以选择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建造和安装合同是在2017年5月发布的财税[2017] 58号文件发布之前签订的。根据甲公司提供的中标信息,乙公司最初将其提交给了甲公司在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中,增值税标准按当时适用的11%的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计量。这是合同双方的真实含义,也就是说B公司签订合同时,已默认使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并且还遵守了签订合同时的增值税法规:您可以选择一般税收或简单税收。并且在进行项目结算时,甲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结算。因此,乙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理和合法的。乙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发票,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法律分析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用一般税法,但是为什么在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简化的税法??增值税以增值税为基础。只要在货物或货物流通的实施中每个环节都具有增值作用,就征收税款,前一个环节中的销项税就是下一个环节中的进项税。每个链接形成一个推导链。
对于甲方的供应材料,购买者可以增加可自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必须减少相应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可能导致税收负担。木材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对于纳税人的A供应业务,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一种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此外,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没有“限制性”规定,无论甲方提供“全部”设备,材料和动力,还是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提供一根钢筋,因为施工方还可以选择一种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进行税款计算。
实际上,甲方是强党,而建设是弱党。如果甲方自行购买材料,将迫使项目承包商仅按10%的比例提供增值税。发票,尽管从国税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没有增加或减少,但作为建设方,由于建设方扣除了大量进项税,建设方没有或只有少量进项税。进项税额扣除。实质是甲方将增值税转给乙方,这大大增加了乙方的增值税负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了解决这一不公平现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7] 58号文件,其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A供应项目不能选择是否申请。简化税收计算。相反,必须应用简单的税收计算。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A供应项目应用简单的税收计算:
首先,主体是总承包商,而分包商则不适用。《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但是,除了总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合同外,必须由施工单位批准。在总承包的情况下,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的建设必须由总承包商完成。因此,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商为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础以及主要结构(建筑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预制构件)提供工程服务,并且主要结构应由总承包商完成。如果总承包商将建筑的基础和基础分包给分包商提供工程服务,并且对总承包商应用了简单的税款计算,那么分包商可以采用简单的税款计算吗?一般来说,分包商(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应根据项目是老承包商,承包商还是建筑项目来确定。如果不是以上三项之一,则分包商不能简单的税收计算是适用的。
第二是为建筑物的基础,主体和主要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本条规定的工程服务是指新建筑物的工程操作以及各种建筑物和结构的改建,包括与建筑物连接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安装以及各种熔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业务。但是,此工程服务仅提供给建筑物和主体结构的基础和基础。非建筑结构,例如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均不适用。
第三,建筑单位只能购买四种材料。“建筑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的钢,混凝土,砖石材料和预制构件”仅限于四种材料:钢,混凝土,砖石材料和预制构件。这四个材料构造单位可以自己购买这四种材料中的一种,两种,三种或四种,也可以自己购买四种材料中的一种,两种,三种或四种。种类。对于一些自购,没有数量限制,只要建筑单位有采购,它就属于上述材料本身采购的材料。如果施工单位仅提供水电,则项目服务仍是供应项目,总承包商可以选择使用一般税法或简单税法;施工单位自行购买钢材,总承包商应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施工单位自行购买一些钢材和一些预制构件,总承包商应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自我采购是指建筑单位的外包,债务清算和股份接受。建筑单位是自产的,原则上不属于自己的采购。例如,钢铁制造商建造办公楼。办公楼的钢结构部分使用制造商生产的钢,其他材料由总承包商提供。交钥匙工程提供的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要结构属于A供应工程,可以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
但是,在本文档发布后,自2017年7月1日起,总承包单位将不能再选择,只能应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而不能应用一般的税款计算方法,即建设项目总承包。该部门为建筑物的基础,基础以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对于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建筑单位,工程服务不再是供应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如何确定工程服务的时间点,文件尚不清楚,这是自2017年7月1日起签订的新的工程服务合同,增值税应纳税额于2017年7月1日发生。后。例如,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商与施工单位于2016年7月1日签署了总合同,为建筑物的基础,基础以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对于预制构件,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项目价格按季度结算。截至2017年7月1日,该项目尚未完成。已为该工程服务选择了常规税种计算方法,但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后,无论常规税种计算方法是否仍然适用,还是所有简单税种计算方法都适用,或者上半部分适用常规税种计算,下半部分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税?
在这种情况下,在签订合同之前,投标文件是根据当时适用的11%的税率进行衡量的,这意味着B公司选择了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尽管后来的价值是-附加税政策已经进行了调整,但是实施税收政策的通常做法是“旧合同和旧方法”,也就是说,对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得干扰纳税人正常业务活动的原始顺序。因此,根据原始的中标合同,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乙公司没有依法提供发票,甲公司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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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改革后的建筑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也很普遍。今天,我们将详细分析建筑行业的建筑公司如何提前缴纳增值税。今天我们将一起学习。
1.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通常需要支付以下两种情况的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付款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改革和其他业务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第3条规定: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应收到预收款在付款时,应从收到的预付款中减去已付的分包合同付款所获得的余额,应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付款率预付。
这里有两点很容易混淆:
1.什么是预付款?
文件中的预付款是指业主或承包商在施工前预先向建筑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材料付款。根据项目进度确认收入之前,不是建筑公司在该帐户上处理的预付款帐户。也就是说,同一项目只有一个预付款,也就是施工开始前的第一笔预付款。
2.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财税[2016]第36号通知,“试行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款:“如果纳税人以以下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预付款,将产生其应纳税额时间是收到预付款的日期。 ”但是不久之后,财税[2017] 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改革和其他业务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将上述条文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在预付款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了“建筑服务”,即建筑企业从业主或承包商处收取预付款后,就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无需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有者或承包商。但是,仍然有必要按照预缴税率预先缴纳增值税,并在备案时填写税前缴纳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Guo Shui [2016]《关于跨县(市,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公告第3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县(市,区)的服务,应将税款预付给提供服务的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税款根据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上报给机构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6] 36号规定的税费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在其他地方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但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澄清有关问题的国家税务公告[2017] 11号》 《管理改革和提高条例》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于《跨县(市,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州)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换句话说,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即可在同一州级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
2.公司如何预先缴纳增值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计算方法不同,因此让我们分析一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提前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1.付款方式
(1)在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一般税法的一般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转包付款后的余额应为2%。计算预收税率是为了预先缴税。
(II)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简化税计算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应从总价和价外支出中减去分包费后的余额为支付3%计算预收税率是为了预先缴税。
那么,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简化的纳税计算方法?财税[2016] 36号也作了解释。也就是说,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的建设工程属于旧建设工程,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的开始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工程承包日期所示的建设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第36号老建筑项目,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税收计算。
除此之外,
①适用于一般税法的预收税率为2%,预缴税金是根据纳税人扣除后的全部价格和价外支出的余额计算得出的有偿分包合同。该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它不仅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的财务收益,而且还避免了由于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发生大量超额付款而在机构所在地产生税收抵免的情况。
②简化税收计算方法下的预收税率为3%,计算预付税后的余额以纳税人获得的所有价格和差价支出的余额为基础扣除分包付款后。可以看出,对于采用简化税法的建筑服务,预付税额的计算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相同的。也就是说,采用简化税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全部计入进行施工服务的地点的付款和仓储确保了进行施工服务的地点的当地财务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于一般税种计算方法:预付税款=(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已支付的分包付款)÷(1 + 11%)×2%
采用简化的税款计算方法:预付税款=(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已付的分包付款)÷(1 + 3%)×3%
小型纳税人
小型纳税人在各个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从总价和非现金费用中扣除已付费转包合同后的余额,以3%的预付款率计算。。
预付税款=(已付的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分包合同)÷(1 + 3%)×3%
在这里不难发现:小型纳税人在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在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方法和计算公式相同。
建筑企业在预缴税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一种价格过高的税,因此在计算预付税时,需要将获得的含税价格和价格过高的费用转换为不含税的价格。
2.如果纳税人从总价中扣除分包付款后的余额和价外支出为负,则该抵扣可在下一次预付税款结转时结转。这确保了纳税人不会因收入和支出获取时间不均而多交税款。
3.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县(市,区)的多个建设项目提供建设服务,则有必要根据项目分别计算和缴纳预付税款。这样可以确保所有预付税款与建筑项目一一对应,并与之匹配,从而减少了对来自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的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从所有获得的价格和非现金支出中扣除已支付的分包付款,并应依法获得有效的有效凭证,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否则不得扣除。
以上有效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商处获得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之前,可以用作预付税款的抵扣证明)。
②分包商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提供施工服务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③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证明。
3.公司在预付税款时需要提交哪些信息?
纳税人在各个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预付税款时,他们需要提交以下信息:
(1)“预付款增值税时间表”;
(2)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副本;
(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正本和复印件。
注意: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同时需要预付款的建设项目,则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付款税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商的发票,则不允许扣除。
4.关于预付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从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中扣除向建筑服务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付的增值税。如果完成,它将被结转到下一个期间。纳税人通过预缴税款抵扣应纳税额,应将其视为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场所过多地预缴税款,将组织所在地保持在较低水平,占用纳税人的资金,财税[2016] 36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单独计划的城市)的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请纳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小于预付税额,差异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将通知建设服务发生的省级。税务机关已暂停增值税预缴一段时间。
2.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先缴税,并分别预先缴纳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子项目。会计,预付税款和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对于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建立预付税分类帐,以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注册所有相关内容,例如总收入,已付分包合同,已扣减分包合同,已扣减分包合同,发票编号,预付税款和预付税款的纳税凭证编号,并将其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预先向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缴纳税款,且不得超过6项提前缴纳税款从应支付的月份算起的几个月物品应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5.填写预付款表格
纳税人在“预收项目和列”部分的第1列的“建筑服务”行中填写相关信息:
1。第1栏“销售”:填写纳税人为跨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而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包括税金)。
2。第2栏“扣除额”:输入按照规定从各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允许金额(含税)。
3。第三栏“预收率”:填写跨县(市)提供的建设服务项目的预收率或收率。
4。第四栏“税前金额”:填写按规定计算的税前金额。
在其他地方提供建筑和安装,房地产销售以及房地产服务租赁,您需要在项目(或房地产)所在地预先缴税,然后返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您可以扣除已预付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补充信息(IV)和主要表格。“补充信息(IV)”应在第三列“建筑服务税”中填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销售和在其他地方租赁房地产的预付税,以及第四栏,“房地产预售税“税收和付款”,第5栏“房地产租赁的税前”。其中,第四列“当期实际应纳税额”与主表中的当期应纳税额相比,第3列中的“当期应纳税额”较小。
如果主表单中的应纳税额很小,请填写应纳税额,然后在第五列“期末余额”中填写差额。在主表中,上述预付税将反映在第28栏“已划分的预付税”中。根据报告的逻辑关系,不会有双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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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广泛的术语来说,“增值税改革”是将产品和服务整合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降低了增值税率。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中国的两种主要税种。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由于防伪税控制度的存在,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与现有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相比,漏洞相对较小,管理严密,营业税的监管力度不够。 。简单来说,您可以支付任意数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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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启动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等商业改革的试点改革,将其纳入商业改革的试点改革。至此,营业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这是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化。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的负担和财政收入不会改变,但是隐性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人将受到巨大的打击,税收将急剧增加,并可能暴露之前与税务官员的权力和金钱交易增值税改革。
让我们看一下“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区别吗?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与营业税相比有很多优势。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种独立且不相交的税,即所谓的:缴纳增值税时不征收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时不征收增值税。两者在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项,税率和征收管理方法方面有所不同。
1.征税范围不同:不动产销售,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和修理),无形资产转让以及动产销售增值税缴纳营业税,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劳动
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一种价格上的税,营业税是一种价格上的税。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将含税收入转换为非税收入,即,用于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为无税收入。营业税就是将收入乘以税率。
3.特点:增值税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减少双重征税,可以促进社会上更好的良性循环,并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改革可以说是减税政策。在当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改革和增加收入的全面实施可以促进有效的投资来驱动供给,而供给则可以驱动需求。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提高盈利能力,则有可能进一步促进其转型发展。每个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行业和整个经济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促进结构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务改革的最大变化是避免营业税,免税和不可退税的双重征税的弊端,并达到增值税的“可变税额和扣除额”的目的,可以有效地减少公司税负。更重要的是,“业务改革与变化”改变了市场经济交易中的价格体系,将营业税的“价中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投入和收益的抵消。增值税产出。演绎关系,将深刻影响企业产业结构和内部结构的调整。从多个角度和层次解释税收改革政策,并帮助试点公司立即进行分析,掌握新法规并应对新法规。
“税制改革”之后,对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则进行了哪些更改?
1.经过“业务改革和增加”后,如果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根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额。如果您是从外国或这个城市获得非飞行员纳税人的,则原始营业税可以作为差额。托收范围内的发票可以根据发票金额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如果获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按照发票中指明的税额抵扣销项税。
2.在“税制改革”之后,如果被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他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以及原本属于该市的非试点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的差额。可以根据发票金额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发票范围。如果其他行业从其他省市的非试点纳税人那里获得了发票,这些发票原本属于营业税扣除范围,则也可以根据发票金额从销售额中扣除。但是,不能从该城市扣除从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试点纳税人获得的销售发票。
3.税率变化
根据试点计划,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的17%和13%的两个税率,新设立了两个新的11%和6%的低税率。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优惠税收政策原则上将继续执行,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4.在四个新行业中实施业务改革和增长: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的税率计算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购买住房不足两年的个人出售给外界的,将按5%的税率缴纳全部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包括2年))对在国外出售的房屋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6%。免税项目:幼儿园提供的育儿和教育服务,老年机构提供的幼儿园服务。
财务: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国家学生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以及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
对于建筑业中的“企业对企业”增长,《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税率规定,一般纳税人以11%的税率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纳税人和建筑旧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应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项目的适用税率为3%。税收计算方法如果使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税收计算,则可适用3%的增值税率,并应按3%的税率缴纳税收,但不得扣除进项税。新旧项目划分旧项目是指合同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开始日期进行评审。
减免税收是大多数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改革》的详细规定,目前一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1.海外项目的建设服务。
2.海外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
3.海外工程和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关于材料问题原材料的税率多数为17%,建筑业和房地产的税率为11%。这相当于使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11%的销项税。
经过“业务改革”后,将对建筑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什么影响?
1,导致公司现金流量减少
建筑公司通常采用预扣和缴纳营业税的方法。施工单位检查和评估价值时,将直接从检查,评估和付款中扣除营业税。进行业务改革后,建设单位将无法直接扣留。增值税是代表建筑公司支付的,而建筑公司在当期直接将增值税支付给税务机关。但是,此时,施工单位没有在检查后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施工费用。后来,有时滞后时间相对较长,这将导致公司的经营活动减少净现金流量并增加公司资金的紧张度。此外,由于实施业务改革后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消进项税,因此可能会增加建筑公司的投资冲动并进行大规模投资。他们的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紧张程度,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2.整体利润下降
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在业务改革和增加之前,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营业税,即含税收入的金额。增值税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一种价格过高的税种,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括增值税,即非税收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建筑企业在营业税制度下确认收入120亿元的项目,则应在增值税确认后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8亿元(120÷(1 + 11) %)),对应于费用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再包括在运营成本中,例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用产生的增值税。
因此,合同的总成本预计将低于税改之前的总成本。另外,由于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是根据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总价计算的,而本期确认的合同成本仅被部分扣除,因此本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业务改革前少,总利润和净利润它也减少了。
3.企业固定资产下降
购买库存和固定资产时,建筑企业通常会根据会计处理中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从原价中扣除进项税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比原营业税额减少。 。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总资产将比改制前增加一定程度。
“税制改革”后,建筑业将面临哪些问题?
1.建筑公司的财务困难增加
在“电池改革”之后,只有经过标准化会计处理的公司才能正确报税。这一变化将给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财务人员面临的困难包括新旧税收制度的融合,税收政策的变化,特定业务的处理以及税收会计的转换。
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税务政策,相关业务的会计以及税务申报和付款方面的理解可能会出现偏差,这将导致财务会计工作违规和税款不准确宣言。准确性和其他风险。此外,增值税采用可抵扣会计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必须添加十个以上的会计科目。会计难度大大增加。“按业务改革”不仅改变了公司的会计制度,而且在计费系统,纳税申报系统,证明扣减,纳税等业务上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产生巨大的财务风险。
2,施工企业发票风险急剧增加
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通常,获得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签发之日起和认证通过后的一个月内,于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在报告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可抵扣的进项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减免声明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减券,也不得用于计算进项税额。这提高了建筑公司对税收和扣除风险的意识。此外,由于增值税发票一直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并且是最常见的经济违规案件之一,因此在“税制改革”之后,建筑业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一旦发票管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违法和多付税款的风险。
此外,建筑公司有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增值税发票除了具有一般销售发票的作用外,还具有扣除税的作用。在收益的推动下,建筑企业的“虚假开业”行为将在“企业对企业改革”之后进入爆发期,尤其是建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开业的数量将增加。
3.难以抵扣“进项税”,税收负担增加和建筑成本大大增加
“业务改革与增加”系统地解决了营业税制度下“征税和全额征税”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并实现了增值税制度下的“征税与扣减”。。从理论上讲,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以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并将其转嫁给生产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增值税发票中扣除进项,并根据增加值缴纳税款。但是,由于建筑业本身的复杂环境,企业很难扣除投入。
从理论上讲,“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应平均减轻其税负80%以上,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该理论严重偏离了现实。目前,在建筑业市场中,诸如工程进度和中标等“潜规则”是业内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些因素导致企业的建设成本居高不下。实施“企业对企业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税率将从3%增加到11%。尽管增值税是一种税收减免系统,但对投入的扣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建筑成本将再次上升。
因此,作为建筑行业的一员,您如何看待如何应对“业务改革”的变化?
一,确定建筑公司工程报价及工程报价技巧
(1)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计价基础的通知》(建筑标准[2016] 4号) )规定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施工成本:成本=税前项目成本×(1 + 11%)。
其中,建议的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税前建筑成本是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建筑设备使用成本,企业管理成本,利润和法规的总和。价格计算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确定投标合同中的投标价格
根据上述文件,建筑公司的项目报价如下
税前建筑工程的报价(=裸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和设备成本+不含增值税的建筑设备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人工成本+不含增值税的管理成本和费用+合理利润
1.非EPC建设项目价格=税前建设项目价格+税前建设项目价格×11%
2,EPC建设项目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成本+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成本+不含增值税的安装成本+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成本×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成本×11%+不含增值税的安装成本×11%
(三)建筑公司工程报价技巧
1.与所有者签订一般合同。建筑公司选择一般税额计算方法征收增值税。项目报价为:税前建设项目报价+税前建设项目报价×11%。
2.在与业主签订供应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并按照3%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类型的项目报价。:第一个是(裸价格+裸价格×11%);第二个是(裸机价格+裸机价格×3%),其中第一个项目的报价最好。
3.在与业主签订供应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并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项目报价为:(裸价+裸价×11%)。不得按照(裸价格+裸价格×3%)进行项目报价。
2.法律,税收风险和联合招标的控制
(I)联合招标的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有关联合招标的法律要求,摘要如下。
1.财团只能作为一个竞标者一起竞标。中标后,财团各方应与投标人共同签署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形成一个联合体,作为投标人一起投标。财团各方签署联合竞标协议后,他们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竞标,也不能组建新财团或参加其他财团竞标同一项目。财团中标的,财团各方应当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对中标的招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由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根据较低资历等级单位确定资历等级,并根据较低资历等级单位的营业许可范围承包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和投标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财团的所有当事方应具有相应的能力,招标项目。财团各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对于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历等级是根据资历较低的单位确定的。大型建筑项目或结构复杂的建筑项目可以由两个或多个承包商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签订《合作投标协议》后,甲应以现金方式向辽建集团开具1400万元的现金,用于辽建集团对上述项目的投标担保;如果项目被授予,辽建集团与甲方签署了《合资建设协议》;如果项目成功,辽建集团就因为项目原因未能与A签订《合资建设协议》。支付有效中标清单总额的10%和罚款。
在签署“合作竞标协议”之日,A将1400万元汇入了辽建集团的账户。辽宁建设集团向业主账户中汇出1400万元,用于7个投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每个投标段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一个月后,辽宁省公路建设局向辽宁省建设集团下达了中标通知书。辽宁省建设集团是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的中标单位。金额约2.1亿元。
2.法律分析
(1)辽宁建设集团签署《合作招标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A与辽建集团签署了合作竞标协议,意为以辽建集团的名义参加竞标。中标后,所有中标项目的49%将提交给A进行建设,A将向辽建集团支付管理费。协议是合作的形式,但在参与辽宁建设集团的招标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也没有向投标人提交共同的投标协议,也没有共同签署。中标后与投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没有依法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因此,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法未经施工单位批准,并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非法的分包。
(2)辽建集团签署的《合作投标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财团被拒绝投标,不允许重复投标。A和辽建集团都知道这一点。双方签订合作投标协议是为了避免施工单位的要求。这是一次恶意合谋,侵犯了建筑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双方签署的合作招标协议这实际上是非法的分包协议,因此应确认A与辽建集团签署的合作招标协议无效。
(3)在“合作招标协议”无效后是否支持处罚条款的法律分析
要求辽建集团根据无效协议支付违约金,该协议是没有根据的,不应得到支持。鉴于甲公司已向辽建集团提供了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而辽建集团已实际使用该保证金进行投标,辽建集团应在使用甲投标保证金期间对利息进行补偿,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确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补偿利息损失。({}}(3)与联合投标有关的税收风险
1.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务相关风险
在联合竞标操作中,建筑单位(通常是财团的负责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财团,并以财团的名义竞标,并与业主签署合同,总合同或投标书。2.招标公告中明确说明了财团各方的合同金额。牵头人不与财团各方签署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程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财团的负责人和其他各方应分别与业主结清项目并向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有者。业主应将项目付款分别支付给领导者和财团的其他各方。
但是,实际上,以下资金流,票务流,应税劳务流和合同流通常是不一致的:所有者仅评估财团负责人的工作,收集发票并分配付款,牵头人将进行其他工作检查和评估,接收发票,并将付款分配给财团中的其他部门。
在此模型中,由于财团的负责人没有与财团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因此结果似乎是资金,发票和应税服务的流量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与税务有关的虚假发票的重大风险。
2,资金流向与票,应税服务和合同流向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风险
在竞标财团的实践中,根据财团名称和与所有者签订合同进行外部竞标,财团双方的合同金额在总承包合同或投标书,以及中标通知书。还有另一种现象:领导者和财团中的其他各方分别与所有者结清项目,并各自向所有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偿还财团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项目付款方式,即财团负责人代表业主支付财团其他方的建设成本的方式,导致资金流向和资金流向不一致。票,应税服务和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 192号文第1条第(3)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所得税风险不能抵扣。
(4)联合招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控制
1.法律风险控制的重点
首先,财团各方应具有相应的能力来承担招标项目,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由同等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财团确定资格级别和合同项目。
其次,如果联合竞标之间没有联盟双方之间的联合竞标协议,则竞标评估委员会通常会将竞标视为放弃。因此,联盟各方应签署一项联合招标协议,明确规定工作和职责,并将联合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投标人。
第三,如果财团投标,则应以财团当事方或财团领导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书。以财团负责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财团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财团应一起竞标。财团各方签署联合竞标协议后,他们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竞标,也不能组建新财团或参加其他财团竞标同一项目。
第五,提交投标文件时,应由财团双方签署并带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公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2,税收风险控制重点
为了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了以下控制点。
(1)财团与业主签订财团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注明其工程接口和财团双方的各自金额。当施工过程涉及工程接口的更改以及财团双方之间的金额时,建议重新签署财团协议,以确保发票金额,已收金额和合同内容一致,从而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为了确保财团项目满足增值税收集和管理的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在资金流动方面:财团的所有者分别向财团的当事方付款;
②发票流:财团的各方分别向财团的所有者开具发票;
③估值:财团的所有者分别评估财团的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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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房地产开发五个主要领域中公司容易忽略的税收相关问题,包括15个重要的税收相关信息,30个税收相关问题和风险提示以及8个可帮助纳税人的实际审计案例获得见识控制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并提高实践技能。
1.项目可行性研究链接
在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似乎没有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实际上,有很多与税收有关的要点,并且税务检查员很容易发现在自我检查过程中很难发现的问题。
1.重要的税务相关信息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功能是根据相关报告等文本数据的内容,判断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费用的会计处理(帐户)的正确性。
(2)郊游检查报告。主要作用还在于根据书面材料的内容(例如相关报告和外地人员的组成)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3)工资单。主要作用是检查任命人员的付款方式,以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薪水和薪水的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与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签订的合同,是计算印花税的直接依据。
2。税务相关问题和风险提示
(1)可行性研究业务的真实性。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检查相关可行性研究业务的真实性以及从收费中获得的发票。具体的验证方法可以根据邀请函,会议记录和各种提交材料的内容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相关信息与企业不合逻辑,则意味着该支出是虚假的,不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支出。
(2)可行性研究业务费用支出。如果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则相应的成本应记录在“开发成本-前期工程成本”帐户中。如果将企业记录在“管理费用”帐户中,则会挤出当期利润并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
实践案例1
2017年4月,一家地方税务机关对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税收相关的财务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4月和2016年6月两次支付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费,总金额为280,000 。人民币,全部记入“行政费用”帐户。随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通过税收评估进行自我检查。在自查中,企业会计师查阅了相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文本,发现有两种不同的内容,其中4月份支付的金额为8万元,而其研究咨询的内容是企业的项目。将投资。6月份支付的金额为20万元,其研究与咨询的内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项目开发。根据有关政策,4月份支付的8万元可记入“行政费用”账户,当期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6月份支付的20万元应从“行政费用”中调整。 ”帐户中的“开发费用-“前期工程造价”,将在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和处理。
(3)郊游检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外部检查的情况。如果发现相关信息的内容与业务不符,则有必要确定是否存在实际上称为旅游业的所谓调查研究行为,以确定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实践案例2
(4)人工成本支出。向企业外部专家支付的劳务咨询费主要是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由于自然人需要提交用于开具劳务发票的ID(用于申报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通过检查ID卡和发票等信息来验证业务的真实性。
实践案例3
(5)约会。派遣人员通常在两个地方领取工资。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用人单位(或自行选择)一般在缴纳工资,薪金时根据税法扣除费用,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将不再从支出中扣除,将直接确定全额税率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并将扣除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指定人员,要注意是否已经按照规定计算了两地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您可以直接检查两个付款单位提供的原始详细工资,工资单(帐簿)和原始纳税证明,以确定税金计算正确吗?
(6)企业车辆和财产保险。企业拥有的所有车辆都需要申请相关保险,除其他财产保险等外,还可以直接检查相关合同是否贴花(缴纳印花税),或者检查是否有保险合同税的印花税。合同规定的目的。对于公司财务人员,应尽可能收集所有合同以防止遗漏印花税。
第二,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过程
尽管建设用地征用许可证尚未进入建设阶段,但生成的数据是将来重要的税收信息。
(1)“开发项目批准”。项目审批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参考内容和推论计算数据。特别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批准了多个项目,则应使用项目批准来区分会计对象。涉及的共同费用以某种方式分配。
(2)规划和设计信息。它主要是“项目规划和设计要点申请书”,“建筑工程计划和设计要点通知”和“建筑工程计划和设计方案”(规划和设计规范)等,并且是重要的参考内容并推算出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应该使用数据,尤其是在处理土地增值税中的数据,来判断是否有任何超计划的设计项目。
(3)规划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设计图,红线图等,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参考内容和推论计算数据,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超计划设计项目的依据。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中。
(1)各种建筑物的土地利用。开发用地面积是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分配和分配的重要依据,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分配分配的基础数据。一般项目审批,土地承包,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报告,测绘表中所列数据会有一定差异,但只要企业始终采用区域标准,就没有问题,因此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可以检查企业计算的数量。如果区域数据一致,则可能存在问题。
施工(规划)红线是对施工范围的限制,并且此限制也是确定是否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税的关键。根据该政策,开发土地红线以外的建筑成本不能用作计算增加值的扣除项目。检查时,您可以在现场检查红线的边界,以确定是否存在计划之外的任何问题。
(2)各种勘探和设计合同的印花税。这类合同通常保存在企业的工程部门中,而财务部门则缺乏一定的管理,因此应引起更多重视。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建筑和其他业务征收印花税外,所有其他合同均已贴花或宣布按实际金额支付印花税。({}}实践案例4
2016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税务检查。在检查了存储信息之后,在项目开发的早期阶段,没有发现公司具有勘探和设计合同印花税存储数据等数据。在检查过程中,检查员询问了被调查企业的会计人员。事实证明,所有此类合同均由企业工程部门保留,依此类推。他们没有作为税收计算信息转移到财务部门,因此他们没有及时贴花(支付印花税)。
III。建设项目建设
(1)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合同,也是金额最大的合同。合同金额不仅是企业成本计算的最重要参考依据,还是企业相关所得税(如应计费用的处理)的重要依据。。
(2)融资合同及相关合同。在此期间,融资合同的变更量比较大,涉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处理。同时,可能会涉及一些勘探和勘测合同。
(3)劳动合同。在项目建设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有一些临时就业。临时劳动合同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处理。
(1)处理滚动开发成本。对于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注意土地出让金和公共配套设施等相关费用的分配。分配方法有三种: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出让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税法确认的其他方法进行分配权威。
(2)处理地下设施(如人防)的成本。注意地下建筑物(如车库)的成本构成,分配,销售和使用,核对防空办公室的施工指标和防空施工的实际面积的批准,并确认是否有在下一个开发项目中应结转的任何防空设施成本包括在当前开发成本中。由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公司每天处理此类业务时,可以直接参考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审核员在检查此类业务时也可以处理此类操作。
(3)处理融资成本。继续关注利息支出。重点是金融公司的利息支出。项目贷款的利息支出需要资本化。对于在此期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必须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并支付项目贷款的额外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实践案例5
(4)费用昂贵。在成本和支出中要注意大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是从多个角度进行检查,例如合同,资金流量和发票。对于合同,资金流量和发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应进行后续检查,不能将虚假费用支出。
(5)处理A提供的材料。主要检查是重复材料的成本是否存在问题。
(6)物料分配方法。除了少量材料按实际使用量计算外,重点是同时施工的多种材料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一致。在实际业务中,一些公司同时将相同的物料用于多个成本项目。对于没有详细核算(或无法核算详细核算)的人员,应以一定的方式分配,例如按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分配。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着重两点:第一,一致性,即一旦确定了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第二,合理性,即分配的计算方法可以准确反映每个项目的实际材料消耗。
(7)重大成本差异处理。重要的是,物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和分配是否一致。可以使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和其他方法,一旦确定,便不能随意更改。检查的主要方法是连续检查第四季度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实践案例6
2016年3月,当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税务检查。公司的物料成本差异结转计算是基于加权平均法。检查员在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对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第四季度的物料成本差异的会计处理,发现2015年12月的计算方法存在问题,即未根据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差异,并且实际差额533万元。经过沟通,发现原因是该公司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方法,因为该公司2015年的利润太高,而2016年购买的估计材料的价格却有所上涨。最终,“材料成本差异”项目使应税收入增加了533万元。
(8)隐藏“非法建筑物”。在此期间,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和相关的规划设计材料对场地进行检查,以确定公司是否拥有超出规划和施工许可范围的“非法建筑”。
如果存在隐藏的“非法建筑”,则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通常不能将其用作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额。自用的“违法建筑”的成本,不应当在销售区域内摊销到开发成本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税前费用,而应视为自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与企业已经使用的“违法建设”有关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应当按规定征收(缴纳)。
(9)劳务费的处理。劳务费的核实主要是核查劳动合同,并应将合同内容与企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和判断。另外,如果有逻辑上的疑问,例如数量过多,就业中的不对称等,则应检查相关人员的ID信息,并应检查现场的工作情况。
IV。开发项目的完成和验收
(1)“房屋竣工验收表”。商品房可在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完工验收时间是发生增值税义务的重要节点,也是结转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成本的重要节点。
(2)“房屋映射表”。测绘表是土地增值税项目结算和企业所得税项目结算的重要参考。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比较测绘表和销售窗口表(或销售合同清单等)来判断区域的结构和隐蔽性是否随后发生变化。问题。
(1)结转收入(收入)。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制。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结转收入的条件。最重要的依据是“房屋竣工验收表”。验证的重点是比较“房屋竣工验收表”和“预付款帐户”帐户余额之类的数据,以确定公司是否已在指定的时间结点结转收入。其中,同年获得“房屋竣工验收”的人对于表中的建筑物,“预付款帐户”帐户(或明细帐户)中不得有余额。
(2)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房地产的销售基于预售系统。房地产项目达到一定水平后,可获得预售许可证。收到预付款后,应按3%的预收税率预缴增值税。达到应纳税额时,根据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1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预付税款后,纳税申报单将提交给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房屋完工,检查并交付后产生应纳税额,因此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规定计算的。
(3)处理未结汇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意建筑业的建筑合同,决算和发票。建设项目合同的完成需要最终解决。对于由于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而没有获得全额发票的人(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暂时将其收入与收据等记录在案的支出)可以提前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证明材料主要是“建设项目合同”和已完成的工作量。({}}案例7
2015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税务检查。在检查成本结转业务时,检查人员发现,当公司结转开发项目的成本时,由于尚未获得一些建筑公司的建筑业发票,因此使用了估计成本法。工程造价3200万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如果外包项目尚未最终确定,且尚未获得全额发票,则可以在有足够信息的前提下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量。公司估算的工程造价最高限额为2300万元,而公司实际估算的工程造价为3200万元,即超过9000万元。最终,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增加了应税收入9000万元。
(4)处理应计费用。除了未获得完整发票的上述预扣费用外,该政策还规定预扣费用仅属于以下两种类型:
①如果尚未建造或完成公共辅助设施,则可以根据预算费用合理地提取建筑费用。此类公共辅助设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中做出专门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建立不可撤销或必要的结构”。
②施工费和财产改良费应提交给政府,但尚未提交批准。财产改良支出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的财产管理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不能撤回。在验证过程中,只要有相应的成本对象,计划和设计以及支出明细的提交等,清单就可以用来完成检查。
【特别注意】
有些省市对应计费用的期限作了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应累计从产品开发完成之日起两年以上未付清的应计承包项目资金。承包工程的全部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实际支付时在实际税额之前扣除。除有关的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批准建造和建造费用以及财产改良费用的最后期限外,最长扣缴期不得超过3年;那些未提交超过3年的税款将包括在当前应税收入中,并将在以后年度中实际支付。允许税前扣除。
(5)大量费用支出。密切关注对异常大笔支出进行深入检查的“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的详细摘要,合同,发票和资金流量必须一致。必须跟踪任何不一致之处以验证相关业务的实质。
(6)自建和自用房地产的处理。检查“房屋竣工验收表”,如果已完成,请检查是否已使用。对于已使用的房地产,不论其建成或结汇,均必须按照规定上报并缴纳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践案例8
2015年1月,当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与税收相关的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部分商品房已通过租赁信息转换为自用(出租),并且提醒纳税人从税收评估的角度提出相关意见税务自查。自我检查的情况是该公司出租了一些商品房。租赁点为2014年4月,租金为每年26万元。截至2014年11月,“房屋竣工验收表”中确定的时间是2014年11月。截至12月底,公司既未结转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也未提取折旧。除出租房屋外,按规定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遗漏)和房地产税。除此之外,没有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公司于2014年5月至12月额外缴纳了1080元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分配面积计算),并结转了5月至12月的收入173300元(26÷12×)。 2014年。8),以及同期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等其他遗漏项)和房地产税。同时,企业应按照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将租赁房屋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从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的角度,可以得出相应的折旧。
(7)映射区域。请注意各个建筑区域的具体情况,以及成本分配中使用的各个建筑区域是否与映射(区域)结果表一致。如果调查区域与销售窗口表指示的区域差异太大,即调查区域大于销售窗口表的数据区域等,则必须检查原因以防止该区域超出与税收相关的计划设计和施工。
(8)成本结转。售出(预售)的商业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以《房屋竣工验收表》为判断条件之一),结转收入和成本。目前,同一项目的一部分可能已经完成并被接受,而另一部分仍在建设中。即使零件已完成并被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已经出售而有些尚未出售。因此,在检查结转成本业务时,有必要注意不同商品房国家之间的成本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主要从两个层次着眼于成本比结转:
首先,将无法单独收取的共同费用分配到成品(商品住房)和未成品(商品住房)之间,并计算可以单独收取的费用以计算出准确的成品(商业住房)。)的代价;
第二步是在已售和未售产品(商品房)之间进行分配,以计算应在当前期间结转的已售商品(商品房)的成本。
五,签订销售合同
(1)“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的金额是计算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2)“销售窗口表”,“销售控制表”等。该表中的数据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成本分配和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重要依据。
(3)企业销售政策,客户注册表格,房地产订阅等。对于土地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检查,这是重要的推断数据。
(1)存款处理。重点在于是否及时处理存款。保证金是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是计算预付增值税,预付土地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估计毛利润的基础。
(2)商品房销售数据。注意并收集销售合同,“销售窗口表”,“销售控制表”,各种订购书等,并对房地产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其销售。计算并检查这些信息和数据的增值税(业务改革)前者是营业税),是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对于公司会计师,有必要在商品房销售数据和相关税金计算数据之间建立关联表,以防止错误。
(3)城市土地使用税支付额的变化。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企业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逐步减少。减少面积的基础是“销售窗口表”的数据。需要注意的是,为简化销售期内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制定了一些简单的计算公式。检查时,可以将计算公式直接与计算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4)低价交易。通过“销售窗口表”关注低价销售或相关交易的情况。对于公司会计师,发现不符合正常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政策法规处理相关业务,并以正常价格(公允价或有形的定价方法)计算销售收入。对于审计检查人员,对于发现异常问题的业务,有必要及时收集相关数据进行判断。
(5)委托建筑交易。委托房屋的建设,应注意委托协议,项目的建立状况和竣工进度等,以确认已实现的佣金收入和增值税(缴纳前的应交营业税)。
编者注
自2016年5月1日在建筑行业实施“企业对企业改革”以来,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试点问题发布了一系列补丁文件。每个人都能更好地理解,掌握和应用财政和税收政策。在建筑业“业务改革”之后,我们全面梳理了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建筑服务的分类是什么,相应的税率或征税是什么?
序列号
服务名称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征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费率
1
工程服务({}} 10%/简单3%
3%
2
安装服务({}} 10%/简单3%
3
维修服务({}} 10%/简单3%
4
装饰服务({}} 10%/简单3%
5
其他建筑服务({}} 10%/简单3%
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将调整为10%。
政策摘要: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 36号《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的有关规定。
2在什么情况下,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单”税收计算方法?
1.以通关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解除合同形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方不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购买辅助材料并收取劳力,管理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项目A的供应提供建筑服务;
供应项目是指由项目承包商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
3.旧建筑项目的建筑服务;
旧的建设项目是指:
(1)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合同开始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
(2)对于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合同上注明的建设合同日期应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注: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的连续营业期内应支付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发票销售额。,检查并弥补销售,并通过税收评估调整销售。
对于以扣除额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称为“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应税销售额是根据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的。纳税人的无形资产销售和不动产转让不包括在年度应课税活动的应税销售中。
5。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商为建筑物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应当采用简易税法计算;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具体应税行为。
2。根据财税[2017] 58号《关于企业改革和增加建筑服务等试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发;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
三种建筑服务如何以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计算税收?
(1)根据简化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1.应交税费=(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已支付的分包付款)÷(1 + 3%)×3%
2,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II)一般税法的应纳税额计算:
1.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2.当期销项税=总价和价外支出÷(1 + 10%)×10%
注意: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税率计算方法的税率将调整为10%。
建筑服务如何使用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申报税款?
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预先向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代理机构的地方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报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和方法确定交税。
1。如果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则应预付税费=(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已支付的分包付款)÷(1 + 10%)×2%
2。如果使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税收计算,则预付应纳税额=(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已付的分包付款)÷(1 + 3%)×3%
但是,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无需提前缴税,他们只需要向机构所在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税收位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布《跨县(市,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告2016年第17号);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的有关规定。
五项建筑服务,我需要纳税吗?
根据财税[2017] 58号的规定,建设企业不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预收的项目资金承担项目税款。
根据财税[2017] 58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改革试点政策及其他业务改革和试点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六家公司拥有大量进项税抵免额。他们仍然需要为建设项目预付增值税吗?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另行规划的城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或出售或租赁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单独列出的城市)的房地产)作为机构所在地,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税款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预付税额且相差较大时,国家税务总局应通知发生建筑服务或房地产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并暂缓征收一定的预缴增值税。一段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增值税改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七家公司同时具有一般税项和简化税项。什么是进项税减免?
采用一般税法的纳税人,他们还从事简化税法和增值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也无法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无法扣减的进项税费=当期不可分割的进项税总额×(根据当期简化税法计算的应税项目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现时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清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
当建筑工地预先缴纳增值税时,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地区的跨省建筑单位应报告从他们所支付的建筑工人的薪水和工资中扣除的全部和全部扣除额。实施了全部从业人员全部预提的详细申报的,执行项目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项目中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管理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的有关规定2015年。
从事建筑业务后,它是否“附属”于集团中的其他公司?
与承包商签订建筑合同后,建筑公司授权集团中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称为“第三方”)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向承包商提供建筑服务,第三一方直接与承包商沟通。如果承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则第三方应支付增值税并向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不得缴纳增值税。缔约一方可以使用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因此,如果组中的公司互相协助进行项目,而实际的施工方是纳税人,并且发票直接由承包商签发,则该发票不属于“锚定”或“分包”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业务改革和征收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
自产商品销售10次,而建筑和安装服务则是混合销售?
在提供建筑和安装服务的同时出售板房,机械设备和钢结构等自产商品的纳税人不属于混合销售。商品销售和建筑服务应分开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还是收率。
11电梯销售公司,出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时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在出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根据适用于A项目的简单税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在选择一种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时,十二个建筑服务需要征税?
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按照规定计算税率或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应实行一次性申报制度。
2.纳税人应根据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在首次纳税申报之前,向该机构所在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应在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的建筑服务,或选择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并且将不予记录。纳税人应保留备案的其他适用服务的完整信息,或者根据备案信息的范围选择适用简化税法,以供参考;否则,不得采用简化税法征税。
4.如果纳税人在适用的县(市)之间提供建筑服务,或选择采用简单的税法计算方法,则应将税款上报给组织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并且无需提供施工服务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的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税额计算方法备案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第43号公告。
在第13个建筑工地建造的临时建筑房屋的进项税额可在2年内抵扣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租赁融资的房地产以及在建筑工地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进项税额不适用2年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发布的《房地产分期抵扣进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14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力”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再就业退休人员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劳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应分为工资薪金和员工福利支出,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提供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额。在计入工资和薪金的情况下,可以将企业的工资和薪金总额的基数用作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
工资和报酬有什么区别?
1.工资和薪金被分类为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活动,即通过就业以及在机构,团体,学校,军事单位,企业,机构和其他组织中的就业获得的报酬。
2.劳务报酬的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并提供各种劳务的报酬。
3.工资和报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而后者则没有。
因此,如果移徙工人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则显然是工资,否则是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第15号公告。
十五,我公司如何对出租的建筑设备缴纳税款?
纳税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有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仅在没有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纳税人被分类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税率将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将调整为16%。
1.根据财税[2016] 14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辅助服务等;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 36号《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16家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商品或其他应税增值税活动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2.对于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0,000元)的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商品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添加。对于特定税种的发票,它们由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签发。
3.如果建筑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为其出售的房地产出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则他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
17家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当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应在其中注明进行建筑服务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发票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18个园林绿化项目购买的苗木和花卉可以扣除进项税吗?
1.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上注明。增值税金额为进项税。
2.如果按照简化税法计算并支付增值税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为10 %用于计算输入税。
3.如果获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置发票,则进项税应按照农产品购买价格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买发票上所示的10%扣除率计算。
注:如果最初适用11%的抵扣率,则从2018年5月1日起,抵扣率将调整为10%。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 37号《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国外的建筑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该项目的海外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行)的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
如何确认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收到销售款项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款项的收据;如果是首次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销售收据是指纳税人在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完成后所收到的付款。
获得销售收据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付款合同尚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财产所有权变更之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项目承包商从应付项目付款中持有的抵押押金和保证金。如果未开具发票,则纳税人实际收到抵押存款和保证金的日期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3.根据《关于对外提供建筑服务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有关规定。
有21个建筑服务业的一般服务纳税人选择根据简化的旧项目税收计算方法来缴纳增值税。如果使用时间少于36个月,可以更改为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吗?
做出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某些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将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应用于税额计算,但是一旦选定,则在36个月内不能更改。因此,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对旧项目采用简化税法缴纳增值税。如果税款少于36个月,则不能更改为一般税收方式。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
有22名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其子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商品,支付服务费用或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导致购买商品和获得特殊增值税的实际支付单位发票。如果采购单位名称不一致,可以抵扣输入的增值税抵免额吗?
根据相关规定,从供应商处获得的用于分支机构购买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部统一支付。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No.1)第(3)条有关规定的情况。 192),则可以扣除输入的增值税。
因此,分支机构购买的商品从供应商处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应由总部统一支付。如果购买商品的实际付款单位名称与发票上注明的购买单位名称不一致,则可以抵销已扣除输入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关于对诺基亚公司统一付款方式的增值税扣除增值税的增值税问题的答复”(Guo Shui Han [ 2006] 1211)。
有23家建筑企业提供跨地区的建筑服务,而且不同地点的城市建筑税率的预付款与当地的不同。我该怎么办?
1.纳税人提供跨地区的建筑服务,以在缴纳增值税的地点预缴适用的城市维护和建筑税率以及教育附加费率。
2.当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所在机构申报增值税时,其税基基于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并基于适用的城市维护和建筑税率以及教育费机构所在的位置。附加费率是在现场计算的,以支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根据财税[2016] 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补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自24年5月24日起税率下降,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如何开具发票?
如果应纳税额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则应按原始税率计算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否则,应按新税率计算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提供施工服务。收到项目进度付款时,增值税税款将在收到项目进度付款之日发生。例如,建筑单位A和B的建筑公司签署了项目合同,该项目已经开始。 2018年4月28日,建设单位甲批准了4月份的工程进度付款900万元。根据合同,90%的付款率是4月30日。乙公司每天支付项目资金810万元,乙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企业B的应纳税额于2018年4月30日发生,金额为810万元。
2.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果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则增值税义务将在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发生。例如,如果施工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了施工合同,书面合同规定应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施工款300万元,那么能否收到施工款,企业B将在4月25日承担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更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计量方法和时间。例如,施工单位A与施工单位B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书面合同规定,应按月计量项目付款,并应在发出月度计量订单后的10天内以80%的比例支付项目付款。2018年4月30日发布的4月计量表显示,乙公司4月份完成项目金额3000万元。 5月8日,建设单位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工程款2400万元。同一天,B企业向建设单位A付款。发票。乙公司的纳税义务于2018年5月8日发生,金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如果在10天内仍未收到项目付款,则应按约定的时间确认应纳税额,即5月10日产生应纳税额2,400万元。
3.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增值税付款义务将在建设项目完成并接受之日发生。例如,2017年7月15日,建筑单位A和B的建筑公司签署了项目合同。合同规定,企业B在建设期间预付工程款,不指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2018年5月15日,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施工单位A未付款,企业B垫付了1000万元资金,未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乙公司的纳税义务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金额为1000万元。
4.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增值税发票应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例如,建设单位A和B的建筑企业签订了项目合同,并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无需经过任何结算程序。乙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承担应纳税额300万元。
(2)根据财税[2017] 58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建设改革和其他试点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 32号的有关规定和《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5年5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税收?如何发行特别票?
1.在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计算方法如何收敛?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登记后,将从下一个转让登记期开始(纳税人的季度备案将从下一季度开始;纳税人的月度备案从纳税人将从下个月开始)),税款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化税款计算方法;当前的过户登记期限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
[示例]符合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并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计算的规定,自2018年11月(含)起,按照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化税收计算方法计算税收。
2.一般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发行特别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6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重新注册后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一般增值税发票外,转注册纳税人如果在注册日期之前已经批准了特殊增值税发票,他们还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 33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束 -
工程师请注意“路桥网络”(ID:zgluq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