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反避税工作情况,2013国际避税案例

提问时间:2020-05-2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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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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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KoGuan奇怪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加剧,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行为,成为全球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多边税收互助公约》,提倡成员国实施“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项目,以打击避税行为。通过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与合作。 2013年1月,美国的《外国帐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生效,五个欧盟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也启动了试点项目,以应对避税和确保财政透明度。 2014年3月20日,欧盟主席声称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同意自动交换税收信息,该协议已在2017年底之前生效。这样,欧盟成员国也已开始全面进入自动税收时代交换税收信息。但是,越来越多的税收信息交流对纳税人的信息权构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对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日益突出。如何实现反避税与纳税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如何完善现行税收信息交流制度,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1。在保护纳税人信息权方面的利益平衡(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促进信息(数据)的自由流动并保护信息(数据)的安全。 )变得越来越重要。信息(数据)交互的重要性使个人信息不再完全属于个人,而是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大量使用个人信息将不可避免地对信息所有者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保护信息所有者的权利,以防止个人信息和相关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 1995年,欧盟发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经过数次修订后,2016年最近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一方面,欧盟通过了立法,以克服欧盟内部国家的国内法律对数据流造成的障碍,并积极推动跨界在成员国之间共享数据,以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货币在欧洲内部市场中自由流通的目标;跨境各方未经授权收集,访问,使用,披露和篡改数据的潜在威胁为个人数据保护建立了高标准,并提出了著名的“全面保护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数据传输以保护个人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利。 (2)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州的税收收入来自纳税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国家有义务根据纳税人的意愿使用税收,并将税收纳入纳税人监管的轨道。在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必须以纳税人为主体,并最终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因此,保护​​纳税人的法律信息权,既是实现税收规则的意义,也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良治的重要保证。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纳税人信息的保护,则可能会阻碍该国打击逃税和防止跨境活动侵蚀税收利益的努力。因此,应适当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一是实现国际税收透明度原则的整合,保护纳税人权益。在追求最大程度地利用信息的同时,我们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与两者之间的平衡:我们不应过分追求交易效率和简化程序,而应为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提供必要的程序保证;在信息透明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性。例如,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有关的税收信息应被用作税收信息交换的例外。第二,遵循税收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时,必须严格执行“比例原则”。为了确保信息交换请求的适当性和必要性,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调查信息交换的目标价值是否高于纳税人知情权的损害价值。如果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则选择侵犯纳税人的最小信息交换方式。因此,税务机关在国际上自动交换纳税人信息时,应设置使用税收信息的限制,并在必要时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这样,在税收法治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减少了潜在的国际税收纠纷,形成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有助于税务机关的国际反避税工作。 ,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互利共赢。 2。纳税人信息保护中的问题2006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工作条例》(国税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为税收信息交换提供指导。迄今为止,中国已与世界上10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与10个国家签署了税收信息交换协定。这些信息交换协议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信息交换规定”基本相同。 :税收信息交换的范围是“必需/可预见的信息”;税收信息的使用和保密是“参与与本协议涵盖的税收有关的决定的确定,收集,执行,起诉或上诉的人或当局,或当局仅应将这些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但可以披露“在交换税收信息方面的限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违反当事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的行政措施;(2)依照当事方的法律无法获得的信息法律或正常的行政渠道;(3)任何行业的泄漏,有关商业,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程序的信息或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中国签署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和我国有关立法内容主要涉及信息交换工作的条件和程序及其限制。他们没有在交换工作中指定纳税人的知情权。它不涉及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纳税人信息权保护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信息交换过程不科学,行使纳税人信息权的成本高。中国的税务信息交流实施了多层审批系统,涉及到太多级别的机构。纳税人在审批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对不同的对等方行使权利,这使纳税人更难行使知情权。对市或省级机构提出异议或要求停止不正当信息交流的纳税人通常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本,这增加了纳税人行使信息权的成本。而且,税务信息必须被多次分类和处理,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信息权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此外,在自动交换国际税收信息时,被请求国的税务机关无需通知纳税人就直接将其拥有的税收信息发送给请求国。这可能会导致违反纳税人的信息权。 (2)国内法律效力水平低,纳税人信息权制度不健全。在交换税收信息时,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不仅取决于国家之间的协调,
目前,无论国与国之间申请税收信息交换还是自动信息交换,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异议权。但是,中国目前只有规范性文件“工作条例”,没有规定纳税人在保护信息权中应享有的具体权利。这导致我们的税务部门与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税收信息交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并且纳税人在行使其权利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3)多边信息交换条约的范围有限,纳税人的知情权缺乏保护。中国于2013年8月27日正式签署了《多边税收和互助公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和管理合作来打击跨境逃税和避税,并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该公约规定,信息交流是税收收集和管理方面的重要协助形式。其中,税收信息自动交换被视为全球税收信息交换的新标准。但是,从多边税收合作关系的角度来看,只有极少数与中国进行税收合作的国家加入了《公约》,这意味着《公约》在中国目前的国际税收合作实践中作用有限。结果,在实践中,有必要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条约来实现对纳税人信息权的保护。在不同国家的纳税信息交换过程中,纳税人很容易享受相同的信息权。 3。保护纳税人信息权的相关建议经合组织成员国和欧洲共同理事会成员共同签署了欧洲理事会与经合组织之间有关税收事项行政互助条约,该条约是目前最重要的条约之一。国际全面的税收信息交换条约。其规定:条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会影响被请求国的法律或行政惯例所要求的保护纳税人的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仍然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因此,在加强中国的反避税活动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权保护,并努力建立法律体系来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进一步保护纳税人信息权的过程。 (1)在收集纳税信息时,应保护纳税人知情,反对和上诉的权利。基本税务机关收到信息交换请求并认为有必要交换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得知有关于他的税收信息交换之后,
税务机关应将在请求国交换税收信息的目的,使用人的身份,使用方法,位置以及其他可能对纳税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通知纳税人。 。由于税务信息的交换与国家公共管理功能的实现有关,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不通知纳税人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收集活动。但是,由于某些税收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的敏感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应在某些情况下赋予纳税人拒绝收集和交换税收信息的权利。纳税人提出拒绝请求时,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情报收集,及时调查纳税人描述的情况,最后决定是否进行情报收集。对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有异议的纳税人,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一级别的政府提出上诉,或对税务机关的这一特定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在纳税信息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更正权,审查权或起诉权。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信息交换请求国的需要对收集到的税收信息进行分类,翻译和上传。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纳税人信息的整合和修改,纳税人应有权了解信息处理过程。纳税人的信息有重大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允许纳税人通过程序整合,编号和其他处理工作的请求程序获取信息。涉及实质内容。在处理链接的任何阶段,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处理导致信息不正确,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的权利。此外,当纳税人的更正申请被拒绝时,纳税人有权复审或提起诉讼,从而减少了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侵犯。 (3)在国外使用税务信息时,应保护纳税人查询和停止使用权。在将税收信息交换给请求国并使用时,被通知的纳税人应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通过口头陈述或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以提供有关在国外使用情报的意见。由于纳税人很难直接向请求国提出要求,因此负责交换税收信息的机构应要求请求国报告税收信息在海外的使用情况,并将任何非法或不当使用情况通知纳税人。人们有权停止使用它。 (4)在信息存储和二次使用过程中,
纳税人的税收信息仍然有被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应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期延长至交易结束。从收集,分类,交换到使用的每个阶段,信息处理机构都存储并记录了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因此,应赋予纳税人删除存储信息的权利。同时,当纳税人发现非必要字段中使用了税收信息交换信息时,应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立即停止使用和删除该信息,并侵犯纳税人的权利和权利。由于税务机关不合理使用纳税人信息而产生的利益,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赔偿​​。总之,纳税人应在税收的各个方面享有知情权,拒绝权,保密权,修改权,异议权,删除权以及上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息交流。只有通过国内立法赋予纳税人信息保护各种权利,才能在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中建立对纳税人信息权的全过程保护机制。 《税收研究》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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