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实施细则》以来,强调了“一房一价”和“加价”的禁令。时代,相关政策已经在各地发布。记者的调查发现,该省许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卖方都以“避税”的名义加入了“常规消费者”的行列。我可以通过买房子来避税吗?您尚未讨论例程!南通市民耿先生计划于去年四月在南通开发区购买“山水一号”住宅单元。看房时,他先交了10万元的押金。正式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的房屋价格超过138万元,远低于实际支付的153万元。耿先生立即咨询了销售处的工作人员,并得到了答案:“通过这种方式,买方和开发商都可以避税。”房屋付款接收人的一部分不是开发公司“江湾国际”。这是南通市一个有问题的房地产,并且在互联网上有许多所有者的“权利保护站”。房主毛女士告诉记者,去年购房时,物业顾问先付了10万元,可以用来买房。后来发现,这十万元根本不包括在发票上所示的房屋总付款中。业主粗略估计,开发商的额外费用为数千万元人民币,并且没有发票。车主的“维权”帖子网络地图泰州泰兴市民范先生也是类似情况。范先生在泰兴市黄桥镇琅he河区买房时,还被多付了6万元。范先生:销售经理告诉我,这是避税。 6万元只是一张收据。记者:6万元和您的首付是否在同一地点支付?范先生:在同一个地方。已开具发票,但收据来自另一家公司。这些人在售楼处多收的钱真的是为了“避税”吗?这些多付的钱去了哪里?当记者访问涉及的几个房地产时,他发现当面对消费者的这些问题时,开发商的回答完全相同:这笔钱被房屋销售机构带走了。南通山水第一房地产开发商南通星洲房地产顾问:“我的回答是找中介。我的开发商没有向您收取一分钱,您可以查看账户记录。您可以到银行找到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每笔交易记录中都会有您要去哪家公司的声明。“面对疑问,开发人员已经清除了这种关系并指责第三方代理,但这令人困惑。合同“卖方”列下的“委托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为空白。当消费者购买房屋时,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从未将其实际身份告知买方。为什么收费过高的人的经历惊人地相似?记者走访了几项房地产调查,发现这些消费者非常相似:1。当销售处和房地产顾问咨询房屋总价时,房地产顾问通常会使用“避税”的名称或“活动价格,电子商务价格”买方:部分金额无法开票,只能开收据; (二)销售地点未按规定主动宣布“一房一价”; 3。消费者在同一地点付款,但第一笔付款分为两笔,一笔费用直接转至开发者的帐户,并根据实际金额开具正式发票,另一笔则转至第三笔,当事人帐户,通常仅发出收据,甚至没有任何凭证; 4。当地房屋建筑部门询问的购房合同和记录价格不包括这部分费用增加。地价部门为何有不同意见?记者向南通开发区物价局,无锡市滨湖区物价局价格检查处,泰兴市场监督局反映了情况,并表示将对涉及上述实物的开发公司和代理公司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仅通过确定向消费者收取多收的资金的流量进行检查,我们才能判断它是否构成价格违规。南通开发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间人收缴的钱不能视为“额外提价”。需要检查开发人员和中介之间的帐户交易。但是,宜兴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无论消费者多付的款项最终流向何处,都不会影响价格检查部门对可能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调查了涉嫌提价的``水清木花’’住宅区,并收集了大量证据。经调查,他们将依法处罚涉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刘玉峰:“第三方公司根本没有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所谓的第三方公司收费(收费),实质上是为开发公司收取费用提供了渠道。实质上,开发公司在收费。至于最终的欠款流向,消费者没有办法知道,他们不需要知道,这也不是价格局调查的范围。在省内属于地价部门吗?收到的答复是,不能仅根据外观来判断类似情况是否涉嫌违法,还不能根据地方主管当局的具体检查结果来判断。法律专家:应该确定开发商的责任!对此,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正章教授认为,开发商与所谓的“第三方”签署的有关协议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在履行住房销售合同的过程中,诱使或欺骗了消费者支付不应支付的钱,应对开发商负责。在采访中,我们的记者还发现,有些业主会提出疑问,如果他们向类似情况向价格部门报告反馈,并且如果惩罚价格部门中的价格违规行为,他们的民权会丢失吗? ?在这方面,我们还咨询了专业律师,我们收到的答复是,根据中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多付价格的消费者要求运营商在一定期限内退款。如果难以找到多付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应责令其公告以找到他们。运营商拒绝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运营商支付的价格,并且期限到期后也不会没收消费者或其他运营商未支付的价格。该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主管当局的行政处罚与消费者要求的公民权利不冲突。在此我们还呼吁,如果全省其他地区的听众有类似情况,则必须积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反馈,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注意。同时,您也可以对开发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江苏新闻广播电台主编: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