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国际避税案例,阿里巴巴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5-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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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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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个人税收反避税案例分析(2)案例江苏首例居民个人间接境外股权转让案例2015年,《国际税收》杂志第二期包含钱家俊和林大珍两笔税款,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该官员的文章“中国居民个人间接海外股权转让第一案”披露了此案。案例简介:2009年至2010年,南京市某海外上市公司的14个主要股东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在海外上市公司Y公司的股份6,500股和5,700万股的累计转让收入超过18亿港元。 Y公司是在红筹模型上上市的海外注册公司。 “ FA公司是否分配给管理股东?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查,税务机关在证券公司Y公司境内子公司发行的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重要信息:FA公司2010年末资产不足2000万元,公告还透露“ FA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其收入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如果该公告披露该公司是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不是控股股份管理公司),则可以推断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股东的分配。调查组还收集了这14名股东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但不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锁定了税收风险点。税务机关围绕“ FA公司在哪里减持股份到哪里去了”这一关键可疑信息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企业有关人员承认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股份的事实,但解释说FA公司是管理的私人公司,不包括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声明可能不正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由公司内部层进行审查。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出错的可能性很小。该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两次减持的收益都保存在FA公司的帐户中,而没有分配给任何股东。在2012年,保留在公司帐户中用于减少持有量的资金被用于直接增加持有量。对此,调查组提出是否提供FA公司的资金流量以证明其说法。该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此案陷入了麻烦。为了弄清真相,围绕股权结构和海外上市公司的变化,
由此,找到了FA公司2009年和2010年股权减持收益归还的内部报告。该表显示,2009年减持股份中有7人和2010年减持股份中有10人已返还中国。并且当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只能提供税收抵用券来获得这部分外汇支付。因此,已汇出的部分收入已按照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证明FA公司已经分配了股东,但是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并未汇入该国,而是留在了股东的海外账户中-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过多轮谈判,面对事实和证据,纳税人承认FA公司减少了股权收益分配的事实,愿意依法对境外股权削减收益进行申报和纳税。经测算,应纳税额为1万元,扣除已返还的税款735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1万元。明税分析:关于案件的处理,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反避税策略:策略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管理机构的原则,Y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然后由中国税务机关管辖。如果是这样,则该转移将成为非居民公司FA向居民公司Y的转移。Y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中的风险警告表示如下:“公司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管都住在中国,公司的资产和上述人员的资产几乎全部在中国。”可以考虑当Y是一家海外上市公司,并且确定Y公司是居民纳​​税人时,它将导致更复杂的税收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未采用此策略。策略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管理机构的原则,将FA公司识别为中国居民公司。但是该计划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对华侨控股企业注册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华侨企业参照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海外注册的企业。 FA公司的投资者在中国有14位自然人。最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采用了居民自然人管辖权的原则-尽管FA公司将Y公司转让给非居民,但FA公司的管理股东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分配,
有效获取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是税务机关成功征税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