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避税天堂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对经济实体法的评论避税天堂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对经济实体法的评论花椰菜经济实体法于去年由花椰菜小组向公众发布,直到最近才被加热。尽管有市场炒作的因素,但它也显示了公众对国际税收的莫名其妙的神秘性。我们不是开曼群岛的律师,我们也不打算重复其他专业机构的解释。作为税务专家,基于对规则演变和国际税收的理解,我们将讨论该法律对现在和将来的影响。让我给出一个初步结论:随着开曼经济实体法的实施,最可能的影响是公司在海外合规的成本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增加了,但是总体上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不重要。如果是企业,则必须从居民国的角度审查其海外股权结构和业务安排;自然人应更关注居民国税收制度和反避税规则的影响。公平地说,与税收相比,提供诸如建立方便,高度机密性和完整的商业法之类的商业基础系统更可能是选择在开曼设立公司的原因。税收方面的考虑很重要,但对于开曼群岛等离岸地区的竞争力并不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国际社会的促进,开曼群岛所能做的就是适当提高门槛和要求,并加强与企业感兴趣的国家之间税收相关信息的交换。确定门槛高度不过是对以下因素的综合考虑:国际社会的压力;在开曼群岛以及其他离岸地点提供当地市场资源(例如专业服务人员)。国际税收是国家间折衷的历史。在开曼市场上有限的资源门槛提高之后,供应短缺(据说服务提供商已开始提高价格)。国际上没有多少可以替代的海上场所。总而言之,“开曼群岛已死”估计不存在,并且很有可能会生存良好。经济实体法的来龙去脉(过去)在审查法律时,有必要回顾立法的历史,这对于理解特定规则和评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非常有帮助。从开曼经济实体法的全名“国际税收合作(经济物质)法”中,应该可以读懂它与国际税收的重要联系,如果不是在这种情况下解释,恐怕是很难清楚地解释这条法律。这里是一些简单的排序和介绍,0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的单方面努力是最早提出经济实质的措施,其起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发布的报告《有害的税收竞争:一个新兴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侧重于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由国家实施以吸引“区域移动活动”(例如金融或其他服务,而非制造业)。有害的税收做法侵蚀了其他国家的税收基础,扭曲了资本流动,并导致一些税收负担转移到流动性较差的税收基础上,例如劳动力,房地产和消费,导致税收不公。报告认为,有害税收竞争的确定应基于四个关键标准:(1)零税率或名义税率的税收天堂,或对某些类型的收入采用低税率(零)的非避税优惠制度) ; (2)与其他国家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 (3)缺乏透明度(包括实质性规则以及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4)没有实质性活动要求(避税),税收优惠仅限于特定范围(非避税税制)。报告发布后,经合组织成立了有害竞争论坛(FHTP),以协调相关建议和准则的实施。但是,像其他国际问题一样,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激烈的国际政治斗争(经合组织成员有限),经合组织对避税天堂的态度得到了全面规范(包括实质性活动要求)。第二优先是要注意信息交换和提高透明度这两个问题(这也将在随后的《开曼经济实体法》的实施中得到体现)。除经合组织外,早在1991年,欧盟还试图根据市场一体化的目标(包括执委会报告,《行为准则》,《国家援助》系统”等)。遇到的困难相似,但雷声大雨也是如此。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权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同国家的资源end赋不同,经济发展方式也存在差异。自然,与经济发展模式兼容的财税体系也有很大不同。一个国家征税的理由在另一个国家是合理的。根据02BEPS行动计划,多边反避税在多边合作中的重大进展始于2013年。经20国集团首脑批准,经合组织迅速采取了后续行动,并发布了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范围很广。与以前的经合组织单方面说服不同,《 BEPS行动计划》动员了大多数国家参加。对于BEPS计划(形成的最低标准共识)下的包容性框架,每个参与税收管辖区(超过125个)均致力于遵守。 BEPS行动计划(第5项)中还包括有害的税收竞争。该行动计划以1998年经合组织的报告为基础,但实质性因素被提升为重要地位。各种税收优惠制度应符合实质性活动的要求。总而言之,这句话是:税收和实际活动应该相匹配,而不应该人为地从价值创造转移到其他地方。据此,《行动计划5》根据不同类型的区域流动性活动的特点,规定了与创收相关的核心业务活动要求,各国在税收优惠制度的授予上必须以和为前提。行动计划5的重点从一开始就不是避税天堂,而是评估非避税天堂辖区的税收优惠。从经合组织报告中披露的工作时间表和审查过程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实际上,国家/地区早已通过国内税法规范了其纳税居民的避税天堂活动,因此,近年来著名跨国公司的避税案例(星巴克,谷歌,苹果等)都使用了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转移利润,而不是像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离岸地点。下图引自OECD报告(2017。7)。随着工作的深入,经合组织意识到,有害税收审查仅针对非避税天堂,可能会给避税天堂带来监管套利的机会,而且还违背了形式公平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经合组织于2018年在行动计划5“恢复实质性活动因素在非应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中的适用”的包容性框架下发布了一份新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就实质性活动的要求而言,避税天堂和非避税天堂应遵循同一框架下的监管要求(即区分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活动),以审查国内税收制度。确保纳税人合规的机制对于实质性活动的要求至关重要。在存在优惠税收制度的非避税场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申报信息比较评估纳税人是否符合要求,并确保给予合格的纳税人税收优惠。但是,对于不需要征税的避税天堂,因为它们不需要提交申报表,因此需要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确保同样的效果。欧盟还通过了《行为准则》和其他离岸公平税收的要求,提高了透明度,并遵循了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 2。重新审查经济实体法(现在)毫不奇怪,将逐个介绍每个税收天堂的经济实体法和详细规则。这种法律应该关注什么?细节很重要(市场上有很多解释),但是判断国际税收的趋势和整体把握也很重要,因为这是理解规则的基础和前提。例如,根据开曼经济实体法,开曼公司为何有可能宣布(证明)其为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因为这通常意味着另一个国家正在为企业实施税收居民管理(管理的有效性还取决于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交换的有效性),并且相应的国际税收征管责任已经转移,因此存在不再是必需的。另一个例子是市场参与者热烈讨论的资金是否适用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您了解BEPS行动计划,就会知道有害的税收竞争(经济实质)只关心基金管理类活动所得的优惠税收制度,基金本身和基金投资者的税收问题是通过其他子项目,例如混合错配和滥用。协议的达成和优惠待遇自然不会属于经济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另一个例子是举行讨论。纯控股公司为何可以采用简化的测试标准?这应该回到关于国际反避税的讨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安排的核心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大惊小怪。相关贷款(利息)和无形资产交易(特许权使用费)是最简单便捷的利润转移操作。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 (1)纯控股公司(仅从股权转让中获得股息和收益)。这样的公司可以简单地要求它。 BEPS计划更关心最终由谁获得股息(受益人所有者)以及相关居住国是否知道(透明度)。 (2)拥有多种资产类别并获得多种收入的公司。这样一个拥有十八个武术的公司应该引起更多关注。不同类型的收入对应于是否满足不同类型的经济实质。经济实体法的核心是什么?当然,这是“经济实质”-核心的创收活动与收入(税)相匹配。尽管该法律的初衷是对避税天堂和非避税天堂适用统一的监管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开曼不是香港,是否拥有合适的人员,办公空间,相关核心创收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实际发生的?是书面工作吗?秘书公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毫无疑问,除非从根本上否认像开曼群岛这样的近海地方的存在,否则,所谓的经济实质性要求注定是提高门槛和促进信息透明的工具。这些离岸地方的价值不完全是节省税款。 。根据包容性框架的要求,开曼群岛还在《经济实体法》中建立了自动信息交换系统。对于(1)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实体; (二)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交易; (3)声称是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居民的开曼群岛税务机关应同步交换有关实体的申报信息。有关实体的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人和税务机关实体申报的纳税居民国。有关实体的申报信息包括:从事的活动的种类,收入的种类和金额,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以及涉及无形资产的人具有更多的自我证明义务。跨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关键是获得纳税人的海外税收相关信息。与不符合经济实质的公司的最终注销处罚相比,信息交换可能对未来的纳税人影响最大。有许多在传统避税天堂注册的实体。考虑到政府规模小,我们仍然对如何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存有疑问。我们应该引入中介机构吗(每一个严格的监管都是为了汇款)?与CRS信息交换相比,现有的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准确性问题。毕竟,CRS税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已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考虑到随后的FHTP将仅获得每个离岸场所相关经济实体申报内容的摘要数据,在此基础上,如何监督离岸经济实体法的认真执行仍有待观察。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对离岸地区的国际税收监管将不排除采用更多强制性的综合措施。但是,对于许多具有良好公司治理和严格合规要求的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可能无法做出虚假声明。这些公司提出的建议不应该放弃开曼岛这样的离岸地区,而应该放弃如何使用它们。关于如何处理该问题已有许多讨论。我们建议,在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的需求整理出自己的结构和业务的基础上,联系该机构,以确认是否满足最低经济实质要求; (2)如果控股公司有其他类型的活动,则需要满足相应类型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否则应在经济实质性支持下将相关业务调整到该国家/地区(3)如有必要,您可以考虑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民税收身份作为一种工具免除经济实体法的适用,但必须结合居住地的税收规则和具体事实加以考虑。毕竟,确定税务居民可能意味着要根据实物或程序义务追溯调整历史事务; (4)从税收居民国的角度,充分考虑信息披露对当前股权结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的税收影响,该居民国的税务机关是否知道,如果知道,将会发生什么,应根据CRS信息交换和经济实质法分析信息交换; (5)特别注意持有无形资产的公司的影响。如果在结构中安排了持有无形资产的安排,则可能是基于历史原因,因为开曼群岛等离岸地点先后受到国家税法的反避税规则的关注,不再是受青睐的无形资产持有地由国际税务专家提供。这就需要分析无形资产活动的功能和风险要求; (6)最重要的是,在考虑税收协定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构建企业的跨境股权结构和业务分布。例如,您可以考虑在调整总体结构和业务时添加其他应税实体,包括香港公司(本地税收),信托(不存在税收规则以及使用空间/递延税款的可能性)等。 ,实现合理的税收安排。总之,每个公司的情况都是不同的,或者是对特定问题的具体分析。后三个经济实体法时代的前景:对于使用离岸结构的全球纳税人,迟早引入经济实体法是风向标,因为避税和附于避税天堂的商业功能正在逐渐分离。实际上,不仅经济实体法,已实施的CRS信息交换以及各个国家/地区添加的反避税规则都在加速这一分离过程。如果您出于业务目的在开曼成立公司并从事相关活动,则应获得核心创收活动的支持。如果不是,则可能意味着该公司是另一个国家的纳税居民,或者它可能已经是另一个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在中国税法中并不新鲜。查看《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四十一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应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方式。 “即使是纯粹的自然人控股公司,也不太和平。《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务条例》进行税收调整:合理方法:(2)由居民个人控制,或由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设立的居民企业,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成立,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且没有或减少了分配应归因于居民个人的利润; “请注意,税务部门已于今年9月获得了第二批海外中国税务居民的金融帐户信息。。。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是否仍应在开曼群岛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列出?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吗?您问税收问题吗?与开曼无关。在其他地方查看其他结构以查找真实的实质和安排。以上内容基于对《经济观察家》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