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行法和反避税谁优先,单行法和反避税优先度

提问时间:2020-05-2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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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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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规则,使我国税务机关无法应对某些自然人的避税安​​排。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包含反避税条款,这将不可避免地改变这种情况。当然,这只是长征的第一步。如何建立科学,完整,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规体系,是今后财税部门要做的工作。作者经历了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主要过程。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overnight而就。在中国30多年的实践基础上,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法规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实践和规则的改进一直是相辅相成的。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基础上,仅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殊税收调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 2号)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极大地促进了反避税的实践。之后,经过几年的经验积累,中国深入参与了BEPS行动计划和G20国际税收改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和完善。可以看出,规则制度的完善与反避税工作的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上建立规则,规则才会变得更加合理。例如,APA最初是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方法而提出的(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的规定〉的通知》。 )在积累一定数量的案件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预售价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提前定价的申请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完善,促进了提前定价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通过提前定价降低税收风险。2016年,
标志着提前定价规则的进一步改进。但是,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建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由于缺乏实际的支持,一些规则制定得不合理,使得一些规定对有关避税行动的管理不尽人意,需要根据具体做法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和中国理论探索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中国三十多年的反避税实践中,经合组织一直在积极帮助和敦促中国根据经合组织的规则制定和完善其反避税规则。但是,中国税务机关认识到,由于OECD反避税规则是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制定的,因此,如果完全复制中国的税收主权,则很难维持。例如,旧的无形资产规则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并且难以维持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因此,中国结合实际经验,提出了区域特殊优势理论等理论。 2012年,这些理论被写入《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在BEPS行动计划和G20税制改革中发出了中国的声音。提拔为合理。这些理论反映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修订中,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在制定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之初,中国仍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其经济战略主要是吸引外资。反避税的主要目标是“引进”外资企业。因此,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出发。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在实践中发现一些“走出去”的集团母公司不重视集团国际税收的建设。风险管理体系,也不注重预防国际税收风险更严重的国际税收问题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完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定的过程中开始关注“走出去”部分。在中国“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下,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出国。在这些人“走出去”的同时,他们还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了他们的资产。他们中相当多的人使用各种手段来实现避税。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获得有效的信息。在中国反避税实践之初,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作出相关申报,为反避税工作的数据分析提供依据。在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报告义务扩展到了受审计收集的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并要求满足某些条件的公司准备相同的信息期限,以使税务机关能够获取更多信息。 BEPS行动计划和G20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国际税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国已根据这些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的信息披露系统,该公司的关联声明信息也越来越详细。类型和内容也更丰富。符合某些条件的跨国集团也需要提供国家报告。在自然人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企业更为突出。为了解决自然人的避税问题,经合组织发布了自动交换全球金融账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标准。随着通用标准(CRS)的实施,中国税务机关将获得许多有关自然人海外金融帐户的信息。为了对自然人的跨境交易进行有效管理,中国不仅需要依靠CRS等外部信息,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建立适当,详细的自然人跨境交易披露制度。人。在过去的许多情况下,公司和自然人都存在避税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反避税规定,因此税务机关通常无权处理自然人避税问题。而且,大多数反避税调查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的,并且缺乏与地方税务局的信息交流,很难同时解决企业和自然人的避税问题。随着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今后,税务机关可以同时实现企业和自然人避税的规范化,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税收主权。 。在最近发布的一些法规中,已经有一些条款考虑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融合。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相关报告和相关数据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有两项以上的规定对判断股份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合并计算。丈夫,妻子,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其他自然人之间的抚养和抚养关系。